摘要:利用允許扣除項目是南康家具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重要手段,扣除項目納稅籌劃能夠使南康家具企業通過合法的節稅獲得最大利益。本文主要從虧損結轉、固定資產折舊、存貨成本計價、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利息費用等方面入手,結合具體案例,研究南康家具企業如何通過合理地籌劃來增加其稅前扣除金額,進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關鍵詞:稅前扣除;納稅籌劃
一、引言
納稅籌劃是指南康家具企業通過對經營、籌資、投資等活動進行事前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節稅避稅。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是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它的征稅對象是南康家具企業收入所得扣除準予扣除項目的差額。因此,對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中扣除項目進行納稅籌劃,能減輕南康家具企業稅收負擔,實現南康家具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二、扣除項目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利用虧損結轉的納稅籌劃
2011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南康家具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在新《辦法》中規定,南康家具企業以往年度產生的資產損失,如果屬于實際的資產損失,則可追補到該款項的發生年度進行扣除,將追補得確認期限延長至5年。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此規定進行納稅籌劃。
例:某南康家具企業2007年凈利潤為-110萬元,該南康家具企業2008至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25萬元、25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和25萬元。根據新規定,2007年的虧損可分別用接下來的5年應納稅所得額彌補,2008至201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共為100萬元,低于2008年的虧損。根據規定,2008至2012年南康家具企業可不交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而2007年虧損中尚有10萬元無法彌補,2013年度南康家具企業應繳納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為6.25萬元(25萬元×25%)。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如果合理運用納稅籌劃能使南康家具企業的稅負減輕。認真分析該南康家具企業各年度財報可以發現,該南康家具企業2008年至2011年利潤穩定,但12年有了大幅下降將,如果其原因是固定資產投資或捐贈等大額支出,可以將此支出推遲至下一年,相應的提高了本南康家具企業2012年的利潤,減少了201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既能更大幅度彌補2007年的虧損,又減少了2013年的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達到了為南康家具企業節稅的目的。
(二)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
按照稅法規定,盡管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會計處理存在多種方法,在計算繳納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時,都應當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并以其差額每年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但是,新《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法》在折舊方法的選擇上又做出了特殊規定,即南康家具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案例:某南康家具企業購置一臺高科技設備,原值220萬元,預計凈殘值2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根據上述條件,分別使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的各年折舊額如表1所示。
表1中,當使用縮短折舊年限法時,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采用的是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3年(5年×60%)。由上表可以看出,雖然用各個折舊方法計算出的總折舊額是相同的,但每年的折舊額有所差別,從而影響了每年應納稅所得額。南康家具企業應合理預計自身每年的盈利狀況,選擇最佳折舊方法。如果南康家具企業處于虧損彌補期以及享受減免稅優惠時期,可以選擇直線法,因為如果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法和加速折舊法會減少前三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改變折舊方法必須事先取得稅務部門的批準。
(三)對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南康家具企業可以采用的成本發出計價方法包括:先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按照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南康家具企業可以使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案例:某南康家具企業2011年3月份和9月份先后購進品種和數量均相同的兩批貨物,購進不含稅價格分別為600萬元和900萬元。該南康家具企業2012年和2013年各出售購進的50%,出售不含稅價格分別為1000萬元和1300萬元。則該南康家具企業運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產生的影響如表2所示。
分析可知,不同的計價方法對所得稅的影響取決于物價變動。在物價上升的時期,不建議采用先進先出法,因為后期存貨成本計價較高,本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上升;在物價持續上升或比較穩定的時期,建議采用加權平均法,此方法下各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較平穩。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一些特定的易貶值的存貨,價格呈下降趨勢,應該考慮選擇先進先出法。南康家具企業應根據特定情況選擇折舊方法,但必須取得稅務部門的批準,不能隨意更改。
(四)對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南康家具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支出總額的60%準予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了使扣除項目被充分利用,首先應計算得出業務招待費節稅臨界點。
假設南康家具企業年銷售收入為X,當年業務招待費為Y,則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Y×60%,須滿足:Y×60%≤X×5‰,即Y≤X×8.3‰。實際操作中,業務招待費與會議經費、業務宣傳費有重疊之處,這就為南康家具企業提供了籌劃的條件。
案例:A南康家具企業計劃2013年度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200萬元,業務宣傳費支出為150萬元,廣告費支出為600 萬元。該南康家具企業2010年度的預計銷售額9000萬元。分析:由上述公式計算可得,200>9000×8.3‰。因此,根據稅法的規定,該南康家具企業2013年度業務招待費可以扣除的額度為45(9000×5‰)萬元,有155萬元無法扣除。同時,該南康家具企業2013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小于扣除限額(150萬元+600萬元)<(9000萬元×15%),可以全額扣除。因此,南康家具企業仍有納稅籌劃的空間,可以考慮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為業務宣傳費。比如,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南康家具企業也可以印上南康家具企業名字和商標將其計入業務宣傳費,從而將業務招待費降至法定可扣除范圍之內,同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總發生額可以全額扣除,達到了節稅的目的。應該注意的是,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合理轉換的必需符合會計政策的規定。
關鍵詞:稅前扣除;納稅籌劃
一、引言
納稅籌劃是指南康家具企業通過對經營、籌資、投資等活動進行事前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節稅避稅。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是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它的征稅對象是南康家具企業收入所得扣除準予扣除項目的差額。因此,對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中扣除項目進行納稅籌劃,能減輕南康家具企業稅收負擔,實現南康家具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二、扣除項目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利用虧損結轉的納稅籌劃
2011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南康家具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在新《辦法》中規定,南康家具企業以往年度產生的資產損失,如果屬于實際的資產損失,則可追補到該款項的發生年度進行扣除,將追補得確認期限延長至5年。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此規定進行納稅籌劃。
例:某南康家具企業2007年凈利潤為-110萬元,該南康家具企業2008至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25萬元、25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和25萬元。根據新規定,2007年的虧損可分別用接下來的5年應納稅所得額彌補,2008至201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共為100萬元,低于2008年的虧損。根據規定,2008至2012年南康家具企業可不交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而2007年虧損中尚有10萬元無法彌補,2013年度南康家具企業應繳納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為6.25萬元(25萬元×25%)。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如果合理運用納稅籌劃能使南康家具企業的稅負減輕。認真分析該南康家具企業各年度財報可以發現,該南康家具企業2008年至2011年利潤穩定,但12年有了大幅下降將,如果其原因是固定資產投資或捐贈等大額支出,可以將此支出推遲至下一年,相應的提高了本南康家具企業2012年的利潤,減少了201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既能更大幅度彌補2007年的虧損,又減少了2013年的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達到了為南康家具企業節稅的目的。
(二)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
按照稅法規定,盡管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會計處理存在多種方法,在計算繳納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時,都應當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并以其差額每年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但是,新《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法》在折舊方法的選擇上又做出了特殊規定,即南康家具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案例:某南康家具企業購置一臺高科技設備,原值220萬元,預計凈殘值2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根據上述條件,分別使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的各年折舊額如表1所示。
表1中,當使用縮短折舊年限法時,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采用的是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3年(5年×60%)。由上表可以看出,雖然用各個折舊方法計算出的總折舊額是相同的,但每年的折舊額有所差別,從而影響了每年應納稅所得額。南康家具企業應合理預計自身每年的盈利狀況,選擇最佳折舊方法。如果南康家具企業處于虧損彌補期以及享受減免稅優惠時期,可以選擇直線法,因為如果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法和加速折舊法會減少前三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改變折舊方法必須事先取得稅務部門的批準。
(三)對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南康家具企業可以采用的成本發出計價方法包括:先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按照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南康家具企業可以使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案例:某南康家具企業2011年3月份和9月份先后購進品種和數量均相同的兩批貨物,購進不含稅價格分別為600萬元和900萬元。該南康家具企業2012年和2013年各出售購進的50%,出售不含稅價格分別為1000萬元和1300萬元。則該南康家具企業運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產生的影響如表2所示。
分析可知,不同的計價方法對所得稅的影響取決于物價變動。在物價上升的時期,不建議采用先進先出法,因為后期存貨成本計價較高,本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上升;在物價持續上升或比較穩定的時期,建議采用加權平均法,此方法下各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較平穩。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一些特定的易貶值的存貨,價格呈下降趨勢,應該考慮選擇先進先出法。南康家具企業應根據特定情況選擇折舊方法,但必須取得稅務部門的批準,不能隨意更改。
(四)對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南康家具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支出總額的60%準予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了使扣除項目被充分利用,首先應計算得出業務招待費節稅臨界點。
假設南康家具企業年銷售收入為X,當年業務招待費為Y,則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Y×60%,須滿足:Y×60%≤X×5‰,即Y≤X×8.3‰。實際操作中,業務招待費與會議經費、業務宣傳費有重疊之處,這就為南康家具企業提供了籌劃的條件。
案例:A南康家具企業計劃2013年度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200萬元,業務宣傳費支出為150萬元,廣告費支出為600 萬元。該南康家具企業2010年度的預計銷售額9000萬元。分析:由上述公式計算可得,200>9000×8.3‰。因此,根據稅法的規定,該南康家具企業2013年度業務招待費可以扣除的額度為45(9000×5‰)萬元,有155萬元無法扣除。同時,該南康家具企業2013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小于扣除限額(150萬元+600萬元)<(9000萬元×15%),可以全額扣除。因此,南康家具企業仍有納稅籌劃的空間,可以考慮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為業務宣傳費。比如,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南康家具企業也可以印上南康家具企業名字和商標將其計入業務宣傳費,從而將業務招待費降至法定可扣除范圍之內,同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總發生額可以全額扣除,達到了節稅的目的。應該注意的是,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合理轉換的必需符合會計政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