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家具企業近年來不斷爆出有關社會責任方面的問題,促使越來越多的家具企業更加注重社會責任的履行。我國學術界也對社會責任有關方面展開了很多研究,但做出突出貢獻的地方主要在社會責任的報告揭示、社會責任履行評價、推動社會責任管理實踐方面。但現階段理論界還沒有形成被廣泛接受的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人們對社會責任的本質理解不足,有“事項化”和“泛化”兩種傾向,所做出的研究成果不能被人們廣泛接受,對不同的家具企業也沒有很大的借鑒意義,本文力求在國內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理清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回答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是“誰”對“誰”負責,負“什么”責,為什么要負責。在此基礎上研究其衡量指標,以為后續對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打下基礎。
關鍵詞:社會責任;本質;績效;衡量指標
1、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研究
1.1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演變
1.1.1國外研究演變概述
1916年,克拉克(Clark,J.Maurice)提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大家對于社會責任的概念已經相當熟悉,不需要到1916年還來重新討論,但是迄今,大家并沒有認識到社會責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家具企業的責任”。
20世紀30年代,哈弗大學法學院教授多德(Dodd)認為“家具公司經營著的應有態度是樹立自己對職工、消費者和社會倫理公眾的社會責任感”。
20世紀70年代中期及以后,大量研究者轉向從多種視角研究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從社會責任戰略和實施過程的進一步研究衍生出家具企業社會回應概念,強調家具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對社會主動回應的行為,并發展了社會績效及其模型,從公共視角提出社會責任的決定是一個公共參與的過程。
1975年Sethi 指出社會責任是將家具企業行為提升到與當前流行的社會規范、價值和目標一致的層次。
20世紀80年代中期提出社會表現概念,意圖提供社會責任管理框架,并試圖對家具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全面衡量。
1.1.2國內研究演變概述
2003年陳宏輝和賈生華將社會責任本質定義為家具企業對復雜契約系統的回應,這組契約系統是家具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家具企業必須對其經營所在的社會系統的要求作出回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2005年張文魁認為我國家具企業做好了自己應該做的事就是完成了家具企業社會責任。
2009年李心合認為家具企業本質上是一系列經濟契約和社會契約的集合體,社會契約反映家具企業與社會之間的公共利益關系,以規定社會責任和效用為主要內容,該契約內容也許會含糊不清,履行社會責任就是履行社會契約規定的內容。
2011年花雙蓮認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就是內部利益相關者構成的家具企業對非所有者身份的全部外部利益相關者利益訴求的響應。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現階段下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本質就是家具企業為實現其最終經營目標即生存和發展的目標而滿足家具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所承擔的的義務。
1.2對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同觀點
1.2.1國外的不同觀點概述
1979年卡羅爾(Carroll)認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愿責任(慈善責任)。1985年Ullman 認為有關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是“一堆尋找理論的數據”,利益相關者理論是“尋找理論的數據”。兩者的結合是必然的趨勢。
1991年阿奇·卡羅爾(Arehie Carrol)認為借助利益相關者理論可以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指明方向,針對每一個主要的利益相關者群體可以界定家具企業社會責任范圍。
2001年蘭托斯(Lantos)將其分為倫理型、利他型和戰略型三個層面,倫理型對應卡羅爾提出的前三種,利他型和戰略型是對慈善責任的進一步細分。
2003年Schwartz&Carroll將其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三個領域。
2007年迪馬·加瑪莉(Dima Jamali)將其分為強制型和自愿型兩大類,分別對應于蘭托斯的倫理型責任和拉羅爾的慈善責任。
1.2.2國內的不同觀點概述
2003年國內學者陳志昂和陸偉將其劃分為法規層面、標準層面、戰略和道義層面。
2004年陳宏輝和賈生華認為滿足核心利益相關者、蟄伏利益相關者和邊緣利益相關者的不同利益需求就是履行不同層面的社會責任。
2006年王竹泉認為家具企業的本質是利益相關者的集體選擇,并根據是否有權或實際參與家具企業的集體選擇將家具企業利益相關者分為內部利益相關者和外部利益相關者。家具企業的社會責任對象就是與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簽訂的契約。
2011年花雙蓮將其分為份內和自愿兩個層面,份內社會責任是家具企業依據交易契約或社會契約及法律規范對外部利益相關者應盡的基本責任;自愿責任是超越份內的資源社會責任,它屬于卡羅爾的“慈善責任”、迪馬·加瑪莉的“自愿型”部分,直接對應于蘭托斯的“利他型”社會責任。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包括針對家具企業的內外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即股東、內部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政府、競爭者、環境所應承擔的責任。
2、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績效衡量指標
2.1國外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衡量指標
1998年Stanwich 在Carroll提出的CSP(家具企業社會績效)模型基礎上進行了改進,認為家具企業社會績效的多維度包括家具企業慈善(用捐贈反映)、高層管理人員(用薪酬和獎金來衡量)、員工(用董事會和家具企業中女性和少數民族人數來體現)、自然環境(用有害物質排放量來表現)及股東(用家具企業的獲利能力來說明)。
此外,還有SA8000、DJSI(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KLD指數(被利益相關者理論權威Wood & Jones認為是研究設計最好也最容易理解的方法)、澳大利亞的崇德(Reputex)
2.2國內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衡量指標概述
2009年杜煒、穆涌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考慮到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指標與家具企業財務指標的勾稽關系,用財務指標作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指標,針對的對象有股東(3個指標)、債權人(3個指標)、員工(5個指標)、經營者(3個指標)、消費者(3個指標)、商業合作伙伴(4個指標)、政府(4個指標)、社區(4個指標)、環境(9個指標)。
2010年姚立根、王華東結合我國家具企業的特點、利用問卷調查的方式構建了13個二級指標和38個三級指標的我國家具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針對一級指標有經營責任、權益責任、環境責任、和諧責任。
2011年王鳳華設計了非量化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經濟責任指標(4個)、法律責任指標(3個)、倫理責任指標(3個)、慈善責任指標(3個)。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根據不同家具企業所處的行業等外部環境及家具企業內部自身特點的不同,針對不同的家具企業應有相對不同的具體衡量指標,但衡量對象都是上述所述的八大對象,具體指標根據家具企業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3、結語
本文主要是針對目前國內學術界對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理解不清,定義多種多樣的情況通過對國內外有關研究的概述提出本文認同的對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的理解,認清了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并總結了國內外關于社會責任衡量指標的研究成果,指出其衡量指標根據家具企業的不同而有所變化,為以后衡量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打下基礎。(作者單位:四川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JP4〗劉俊海.家具公司的社會責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0-130
[2]花雙蓮.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理論研究.中國海洋大學管理學院博士論文,
[3]陳志昂,陸偉.家具企業社會責任三角模型[J].經濟與管理,2003,(11):60-61
[4]劉奕馨.家具企業社會責任評估體系構建[J].商場現代化,2011,(4)
[5]陸丹彥,江燦,陳爾魯.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績效評價體系設計—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J].現代家具企業,2012,(11)
關鍵詞:社會責任;本質;績效;衡量指標
1、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研究
1.1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演變
1.1.1國外研究演變概述
1916年,克拉克(Clark,J.Maurice)提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大家對于社會責任的概念已經相當熟悉,不需要到1916年還來重新討論,但是迄今,大家并沒有認識到社會責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家具企業的責任”。
20世紀30年代,哈弗大學法學院教授多德(Dodd)認為“家具公司經營著的應有態度是樹立自己對職工、消費者和社會倫理公眾的社會責任感”。
20世紀70年代中期及以后,大量研究者轉向從多種視角研究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從社會責任戰略和實施過程的進一步研究衍生出家具企業社會回應概念,強調家具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對社會主動回應的行為,并發展了社會績效及其模型,從公共視角提出社會責任的決定是一個公共參與的過程。
1975年Sethi 指出社會責任是將家具企業行為提升到與當前流行的社會規范、價值和目標一致的層次。
20世紀80年代中期提出社會表現概念,意圖提供社會責任管理框架,并試圖對家具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全面衡量。
1.1.2國內研究演變概述
2003年陳宏輝和賈生華將社會責任本質定義為家具企業對復雜契約系統的回應,這組契約系統是家具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家具企業必須對其經營所在的社會系統的要求作出回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2005年張文魁認為我國家具企業做好了自己應該做的事就是完成了家具企業社會責任。
2009年李心合認為家具企業本質上是一系列經濟契約和社會契約的集合體,社會契約反映家具企業與社會之間的公共利益關系,以規定社會責任和效用為主要內容,該契約內容也許會含糊不清,履行社會責任就是履行社會契約規定的內容。
2011年花雙蓮認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就是內部利益相關者構成的家具企業對非所有者身份的全部外部利益相關者利益訴求的響應。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現階段下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本質就是家具企業為實現其最終經營目標即生存和發展的目標而滿足家具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所承擔的的義務。
1.2對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同觀點
1.2.1國外的不同觀點概述
1979年卡羅爾(Carroll)認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愿責任(慈善責任)。1985年Ullman 認為有關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是“一堆尋找理論的數據”,利益相關者理論是“尋找理論的數據”。兩者的結合是必然的趨勢。
1991年阿奇·卡羅爾(Arehie Carrol)認為借助利益相關者理論可以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指明方向,針對每一個主要的利益相關者群體可以界定家具企業社會責任范圍。
2001年蘭托斯(Lantos)將其分為倫理型、利他型和戰略型三個層面,倫理型對應卡羅爾提出的前三種,利他型和戰略型是對慈善責任的進一步細分。
2003年Schwartz&Carroll將其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三個領域。
2007年迪馬·加瑪莉(Dima Jamali)將其分為強制型和自愿型兩大類,分別對應于蘭托斯的倫理型責任和拉羅爾的慈善責任。
1.2.2國內的不同觀點概述
2003年國內學者陳志昂和陸偉將其劃分為法規層面、標準層面、戰略和道義層面。
2004年陳宏輝和賈生華認為滿足核心利益相關者、蟄伏利益相關者和邊緣利益相關者的不同利益需求就是履行不同層面的社會責任。
2006年王竹泉認為家具企業的本質是利益相關者的集體選擇,并根據是否有權或實際參與家具企業的集體選擇將家具企業利益相關者分為內部利益相關者和外部利益相關者。家具企業的社會責任對象就是與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簽訂的契約。
2011年花雙蓮將其分為份內和自愿兩個層面,份內社會責任是家具企業依據交易契約或社會契約及法律規范對外部利益相關者應盡的基本責任;自愿責任是超越份內的資源社會責任,它屬于卡羅爾的“慈善責任”、迪馬·加瑪莉的“自愿型”部分,直接對應于蘭托斯的“利他型”社會責任。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包括針對家具企業的內外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即股東、內部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政府、競爭者、環境所應承擔的責任。
2、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績效衡量指標
2.1國外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衡量指標
1998年Stanwich 在Carroll提出的CSP(家具企業社會績效)模型基礎上進行了改進,認為家具企業社會績效的多維度包括家具企業慈善(用捐贈反映)、高層管理人員(用薪酬和獎金來衡量)、員工(用董事會和家具企業中女性和少數民族人數來體現)、自然環境(用有害物質排放量來表現)及股東(用家具企業的獲利能力來說明)。
此外,還有SA8000、DJSI(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KLD指數(被利益相關者理論權威Wood & Jones認為是研究設計最好也最容易理解的方法)、澳大利亞的崇德(Reputex)
2.2國內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衡量指標概述
2009年杜煒、穆涌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考慮到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指標與家具企業財務指標的勾稽關系,用財務指標作為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指標,針對的對象有股東(3個指標)、債權人(3個指標)、員工(5個指標)、經營者(3個指標)、消費者(3個指標)、商業合作伙伴(4個指標)、政府(4個指標)、社區(4個指標)、環境(9個指標)。
2010年姚立根、王華東結合我國家具企業的特點、利用問卷調查的方式構建了13個二級指標和38個三級指標的我國家具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針對一級指標有經營責任、權益責任、環境責任、和諧責任。
2011年王鳳華設計了非量化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經濟責任指標(4個)、法律責任指標(3個)、倫理責任指標(3個)、慈善責任指標(3個)。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根據不同家具企業所處的行業等外部環境及家具企業內部自身特點的不同,針對不同的家具企業應有相對不同的具體衡量指標,但衡量對象都是上述所述的八大對象,具體指標根據家具企業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3、結語
本文主要是針對目前國內學術界對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理解不清,定義多種多樣的情況通過對國內外有關研究的概述提出本文認同的對家具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的理解,認清了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并總結了國內外關于社會責任衡量指標的研究成果,指出其衡量指標根據家具企業的不同而有所變化,為以后衡量家具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打下基礎。(作者單位:四川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JP4〗劉俊海.家具公司的社會責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0-130
[2]花雙蓮.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理論研究.中國海洋大學管理學院博士論文,
[3]陳志昂,陸偉.家具企業社會責任三角模型[J].經濟與管理,2003,(11):60-61
[4]劉奕馨.家具企業社會責任評估體系構建[J].商場現代化,2011,(4)
[5]陸丹彥,江燦,陳爾魯.家具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績效評價體系設計—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J].現代家具企業,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