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為出發點,論述新《規定》的發布對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所起到的積極意義和重大影響,分析新《規定》中關于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審計計劃、審計內容與責任劃分的規定,通過對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的界定、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具體內容以及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績效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闡述,對如何進一步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家具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開展進行了探索。
【關鍵詞】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績效責任審計
一、引言
國有、及國有控股家具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是國有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控制著國民經濟命脈,對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國有及國有控股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綜合性審計,它是隨著國有家具企業的改革而不斷的深化、適應改進和完善國有家具企業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的客觀需要而推行的審計。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中明確提出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十七屆四中全會中提出完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加強干部管理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以及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原則性的規定加以貫徹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0年10月12日聯合印發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新《規定》部分內容的解讀
劉家義審計長認為“《規定》的頒布施行,對于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入發展,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健全完善責任制、問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都具有重要意義”。《規定》的頒布,對完善我黨內部監督機制與監督手段起到了推動作用,在《規定》中有機的將組織監督、紀檢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為加強領導干部監督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措施。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國有及國有控股家具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可以有效地維護國有資產、公共財政安全,促進領導干部提高決策管理水平,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國企提高效率,為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駕護航。
(一)審計對象
新《規定》中對國有控股金融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進行了明確,“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家具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家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原《規定》中則沒有對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家具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審計加以強調。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家具企業是國家經濟的命脈,維護金融家具企業健康營運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開展和推進國有和國有金融家具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是維護國家良好金融秩序的手段,對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長治久安起到了積極作用。如果對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家具企業法定代表人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國家財政貨幣等相關政策就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和執行,一系列違法亂紀現象隨時可能發生,給社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二)審計計劃
新《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規定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為審計計劃的制定主體,增強了審計計劃的剛性和嚴肅性。第十三條規定:“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后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審計機關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原《規定》對審計計劃制定的規定是由組織部門提出審計計劃任務建議,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中,審計部門只是接受上級或同級組織部門委托,被動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而在新《規定》下,審計部門掌握了主動權,組織部門只是提出委托建議,主要的任務是向審計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如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和任職年限等。而后聯席會議辦公室依據從組織部門獲取的信息,來制定審計計劃。這樣有效的避免了先離后審、先任后離等現象。
(三)審計內容
新《規定》中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對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進行了規定,與舊《規定》相比,審計內容更加豐富,不只是對其所在家具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開展審計,而且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情況。上述變動可以看出,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僅局限于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具體事項,還要更加關注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過程和效果。如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
(四)責任劃分
新《規定》第三十四條對責任劃分種類作了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將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確定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三種,按照排除法將領導責任確定為一種情形,即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對每一種責任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領導干部責任的歸屬更加合理。新《規定》中對審計評價依據和原則也進行規范,有助于實現審計機關用“同一把尺子”量人,改變以往審計在評價和責任認定中,對于同類問題,因審計人員不同而帶來的隨意性,增強審計評價和責任認定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新《規定》的發布給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由于《規定》是一般性、通用性的文件,在《規定》發布之后,對于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如何具體實施,以及如何進一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等問題給審計人員帶來了困擾,下面將通過對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的界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績效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三方面內容,對如何進一步推進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進行探討。
三、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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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績效責任審計
一、引言
國有、及國有控股家具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是國有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控制著國民經濟命脈,對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國有及國有控股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綜合性審計,它是隨著國有家具企業的改革而不斷的深化、適應改進和完善國有家具企業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的客觀需要而推行的審計。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中明確提出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十七屆四中全會中提出完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加強干部管理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以及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原則性的規定加以貫徹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0年10月12日聯合印發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新《規定》部分內容的解讀
劉家義審計長認為“《規定》的頒布施行,對于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入發展,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健全完善責任制、問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都具有重要意義”。《規定》的頒布,對完善我黨內部監督機制與監督手段起到了推動作用,在《規定》中有機的將組織監督、紀檢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為加強領導干部監督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措施。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國有及國有控股家具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可以有效地維護國有資產、公共財政安全,促進領導干部提高決策管理水平,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國企提高效率,為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駕護航。
(一)審計對象
新《規定》中對國有控股金融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進行了明確,“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家具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家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原《規定》中則沒有對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家具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審計加以強調。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家具企業是國家經濟的命脈,維護金融家具企業健康營運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開展和推進國有和國有金融家具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是維護國家良好金融秩序的手段,對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長治久安起到了積極作用。如果對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家具企業法定代表人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國家財政貨幣等相關政策就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和執行,一系列違法亂紀現象隨時可能發生,給社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二)審計計劃
新《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規定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為審計計劃的制定主體,增強了審計計劃的剛性和嚴肅性。第十三條規定:“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后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審計機關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原《規定》對審計計劃制定的規定是由組織部門提出審計計劃任務建議,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中,審計部門只是接受上級或同級組織部門委托,被動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而在新《規定》下,審計部門掌握了主動權,組織部門只是提出委托建議,主要的任務是向審計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如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和任職年限等。而后聯席會議辦公室依據從組織部門獲取的信息,來制定審計計劃。這樣有效的避免了先離后審、先任后離等現象。
(三)審計內容
新《規定》中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對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進行了規定,與舊《規定》相比,審計內容更加豐富,不只是對其所在家具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開展審計,而且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情況。上述變動可以看出,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僅局限于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具體事項,還要更加關注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過程和效果。如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
(四)責任劃分
新《規定》第三十四條對責任劃分種類作了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將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確定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三種,按照排除法將領導責任確定為一種情形,即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對每一種責任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領導干部責任的歸屬更加合理。新《規定》中對審計評價依據和原則也進行規范,有助于實現審計機關用“同一把尺子”量人,改變以往審計在評價和責任認定中,對于同類問題,因審計人員不同而帶來的隨意性,增強審計評價和責任認定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新《規定》的發布給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由于《規定》是一般性、通用性的文件,在《規定》發布之后,對于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如何具體實施,以及如何進一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等問題給審計人員帶來了困擾,下面將通過對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的界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績效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三方面內容,對如何進一步推進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進行探討。
三、國有家具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