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并購活動不僅是家具企業資本運營的重要形式,也是家具企業戰略投資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對家具公司并購中的稅收政策進行研究,旨在能有助于家具企業在并購活動中合法地、科學地、全面地開展納稅籌劃,充分的地利用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成本的支出。
關鍵詞 家具企業并購 增值稅 營業稅 家具企業所得稅
按照我國現行稅制,目前的家具企業并購涉及的主要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家具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預提稅、印花稅、遺產與贈與稅等,其中,主要是增值稅、營業稅以及家具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政策。
一、并購中的增值稅的稅收政策
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額或商品附加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家具公司并購中因涉及實物資產的流轉并重新計價,采用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同原來資產的歷史成本進行比較,有時會產生增值額,對這部分增值額有時需要征稅。根據《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稅發[2011]13號)的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該規定確定了在資產重組中對于實物資產以及與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的凈權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稅,免稅的條件極為寬松,不管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可以享受免稅待遇,能夠有效地促進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
二、并購中的營業稅的稅收政策
營業稅是以應稅商品或勞務的銷售收入額或營業收入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
在家具公司并購中會涉及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流轉,而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的納稅人,所以家具公司并購中可能涉及營業稅的繳納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家具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的規定:“轉讓家具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家具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家具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家具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同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中指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這明確了家具企業在產權轉讓和股權轉讓中免征營業稅豍。家具公司并購過程中無論是無形資產、不動產,還是將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情形下,家具公司的現金流量并無增加,現金納稅能力并無增強,因此對于家具公司并購中的上述行為免征營業稅是符合稅法原理的。
三、并購中的家具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政策
根據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的《關于家具企業重組業務家具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根據不同的條件將家具企業并購的所得稅稅務處理規定劃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般性的稅務處理就是應稅并購,而特殊性稅務處理就是免稅并購。
對于一般性的稅務處理,總的原則就是:無論是涉及資產還是股權,計稅基礎均按照其公允價值予以計量,當期確認相關的利得和損失,并購后目標家具企業的虧損不得結轉彌補至并購家具公司。
當家具企業并購重組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家具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家具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豎:
(1)家具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家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家具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股權收購,收購家具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家具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家具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第一,被收購家具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家具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第二,收購家具企業取得被收購家具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第三,收購家具企業、被收購家具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資產收購,受讓家具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家具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家具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第一,轉讓家具企業取得受讓家具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第二,受讓家具企業取得轉讓家具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4)家具企業合并,家具企業股東在該家具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家具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第一,合并家具企業接受被合并家具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家具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第二,被合并家具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家具企業承繼。
關鍵詞 家具企業并購 增值稅 營業稅 家具企業所得稅
按照我國現行稅制,目前的家具企業并購涉及的主要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家具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預提稅、印花稅、遺產與贈與稅等,其中,主要是增值稅、營業稅以及家具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政策。
一、并購中的增值稅的稅收政策
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額或商品附加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家具公司并購中因涉及實物資產的流轉并重新計價,采用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同原來資產的歷史成本進行比較,有時會產生增值額,對這部分增值額有時需要征稅。根據《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稅發[2011]13號)的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該規定確定了在資產重組中對于實物資產以及與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的凈權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稅,免稅的條件極為寬松,不管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可以享受免稅待遇,能夠有效地促進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
二、并購中的營業稅的稅收政策
營業稅是以應稅商品或勞務的銷售收入額或營業收入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
在家具公司并購中會涉及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流轉,而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的納稅人,所以家具公司并購中可能涉及營業稅的繳納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家具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的規定:“轉讓家具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家具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家具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家具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同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中指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這明確了家具企業在產權轉讓和股權轉讓中免征營業稅豍。家具公司并購過程中無論是無形資產、不動產,還是將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情形下,家具公司的現金流量并無增加,現金納稅能力并無增強,因此對于家具公司并購中的上述行為免征營業稅是符合稅法原理的。
三、并購中的家具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政策
根據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的《關于家具企業重組業務家具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根據不同的條件將家具企業并購的所得稅稅務處理規定劃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般性的稅務處理就是應稅并購,而特殊性稅務處理就是免稅并購。
對于一般性的稅務處理,總的原則就是:無論是涉及資產還是股權,計稅基礎均按照其公允價值予以計量,當期確認相關的利得和損失,并購后目標家具企業的虧損不得結轉彌補至并購家具公司。
當家具企業并購重組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家具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家具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豎:
(1)家具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家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家具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股權收購,收購家具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家具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家具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第一,被收購家具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家具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第二,收購家具企業取得被收購家具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第三,收購家具企業、被收購家具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資產收購,受讓家具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家具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家具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第一,轉讓家具企業取得受讓家具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第二,受讓家具企業取得轉讓家具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4)家具企業合并,家具企業股東在該家具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家具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第一,合并家具企業接受被合并家具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家具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第二,被合并家具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家具企業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