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具企業差旅費中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合理費用都允許在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交通費、住宿費應取得合法的外部票據據實報銷,而出差補助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采用內部票據的形式進行報銷,不用并入職工工資薪酬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關鍵字】所得稅稅前扣除;出差補助;發票;個人所得稅
大連某一新設立的家具企業,準備派業務員到北京進行市場考察,在“出差申請”批復過程中,該家具企業的財務總監查詢了大連當地政府規定的出差補助標準,認為根據目前經濟發展及家具企業自身的狀況,該標準有些偏低,于是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差旅費報銷制度”,規定一般員工到一類地區出差的補助標準為每天200元。該財務總監將新制定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在總經理辦公會上進行了報告,后又經過了董事會的決議,并將該制度在當地工商局和稅務局進行了備案。于是,業務員從北京出差回來后,進行差旅費報銷時按照每天200元領取了出差補助,該現金補助員工沒有提供發票,家具企業也未將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申報納稅時家具企業將該費用進行了全額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此實務處理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呢?
家具企業差旅費主要是指家具企業員工到異地出差過程中因公所發生交通費、住宿費、餐費以及發放給員工個人的出差補助。這些費用在實務中,哪些可以據實在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哪些不能扣除?是否需要憑“票”報銷?出差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下面我們一一進行分析。
一、允許在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差旅相關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具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相關規定,家具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家具企業發生的差旅費若想在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必須滿足“相關”和“合理”兩個必要條件,其中“相關”是指與家具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合理”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必要、正!钡馁M用。
家具企業發生的差旅費若想證明是與家具企業取得收入“相關、合理”,最好有一定的“證據”。家具企業員工出差,一般都會有一定目的,即出差任務。因此,員工在出差前,應該先提交《出差申請》,并通過一定的審批流程,確定最終的出差任務!冻霾钌暾垺坊颉冻霾钊蝿諉巍肪湍軌蜃C明員工出差是因“公”行為,是與家具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至于“合理”性,就需要家具企業有“合理”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在《差旅費報銷制度》中,至少需要列明員工出差應乘坐什么樣的交通工具,住宿費的最高標準是多少,每天的出差補助是多少,目的是使差旅費中的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出差補助能夠滿足“合理”的條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差旅費報銷制度》作為家具企業財務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在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進行備案。另外,出差補助標準,家具企業出差補助一般包括員工個人在異地的交通費和餐費。原《家具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差旅費標準由家具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家具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所以出差補助標準可以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以經家具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標準。自定標準的家具企業為證明其標準的“合理”性,應將制定出差補助標準的家具企業董事會決議和內部控制文書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只有在執行與家具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出差任務時所發生的,并且在已經備案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和出差補助標準內的差旅費,才允許在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憑“票”報銷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在2012年6 月21日發布的“關于印發《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試行)公告”第十五條規定:家具企業差旅費的稅前扣除,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交通費和住宿費以收款方出具的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差旅費補助費和公雜費等一般按出差天數在合理的范圍內予以扣除。對差旅費補貼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2、有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
3、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家具企業內部票據);
4、差旅補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內容的證明材料。
無獨有偶,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在2013年7月18日印發的《家具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家具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因此,差旅費必須憑“票”報銷,其中能夠取得外部發票的交通費、住宿費應該采用實報實銷的方式。出差補助可以采用《差旅費報銷單》等家具企業內部票據作為報銷憑證。當然,如果家具企業沒有將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出差補助也只能憑合法合規的外部發票進行報銷。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具企業沒有自行制定出差標準或者沒有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家具企業采用內部票據的方式為員工“報銷”的出差補助,是需要并入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因為此種方式“報銷”的出差補助不能證明其“合理”性。而家具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家具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都是工資薪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形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家具企業在處理差旅費相關業務時,需要重點注意以下幾點:
1、家具企業應有完備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并已經在工商部分和稅務部門進行了備案
2、家具企業差旅費補助標準可以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比較低)執行或經家具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標準。自定標準的應將家具企業董事會決議和內部控制文書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能夠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內容的證明材料,例如《出差申請》、《差旅費報銷單》等家具企業內部票據是非常必要的入賬依據及納稅備查資料。
針對差旅費這樣的涉稅爭議焦點問題,家具企業應采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自行制定“合理”的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為將來費用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據,最大限度防范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具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試行)公告(2012年6月21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5]葛長銀.《稅往低處流——中國家具企業減稅方案設計》.第一版.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 2012
項目名稱
家具企業所得稅、債務融資與信用風險管理 項目編號:13XNH254.
【關鍵字】所得稅稅前扣除;出差補助;發票;個人所得稅
大連某一新設立的家具企業,準備派業務員到北京進行市場考察,在“出差申請”批復過程中,該家具企業的財務總監查詢了大連當地政府規定的出差補助標準,認為根據目前經濟發展及家具企業自身的狀況,該標準有些偏低,于是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差旅費報銷制度”,規定一般員工到一類地區出差的補助標準為每天200元。該財務總監將新制定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在總經理辦公會上進行了報告,后又經過了董事會的決議,并將該制度在當地工商局和稅務局進行了備案。于是,業務員從北京出差回來后,進行差旅費報銷時按照每天200元領取了出差補助,該現金補助員工沒有提供發票,家具企業也未將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申報納稅時家具企業將該費用進行了全額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此實務處理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呢?
家具企業差旅費主要是指家具企業員工到異地出差過程中因公所發生交通費、住宿費、餐費以及發放給員工個人的出差補助。這些費用在實務中,哪些可以據實在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哪些不能扣除?是否需要憑“票”報銷?出差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下面我們一一進行分析。
一、允許在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差旅相關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具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相關規定,家具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家具企業發生的差旅費若想在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必須滿足“相關”和“合理”兩個必要條件,其中“相關”是指與家具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合理”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必要、正!钡馁M用。
家具企業發生的差旅費若想證明是與家具企業取得收入“相關、合理”,最好有一定的“證據”。家具企業員工出差,一般都會有一定目的,即出差任務。因此,員工在出差前,應該先提交《出差申請》,并通過一定的審批流程,確定最終的出差任務!冻霾钌暾垺坊颉冻霾钊蝿諉巍肪湍軌蜃C明員工出差是因“公”行為,是與家具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至于“合理”性,就需要家具企業有“合理”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在《差旅費報銷制度》中,至少需要列明員工出差應乘坐什么樣的交通工具,住宿費的最高標準是多少,每天的出差補助是多少,目的是使差旅費中的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出差補助能夠滿足“合理”的條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差旅費報銷制度》作為家具企業財務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在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進行備案。另外,出差補助標準,家具企業出差補助一般包括員工個人在異地的交通費和餐費。原《家具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差旅費標準由家具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家具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所以出差補助標準可以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以經家具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標準。自定標準的家具企業為證明其標準的“合理”性,應將制定出差補助標準的家具企業董事會決議和內部控制文書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只有在執行與家具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出差任務時所發生的,并且在已經備案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和出差補助標準內的差旅費,才允許在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憑“票”報銷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在2012年6 月21日發布的“關于印發《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試行)公告”第十五條規定:家具企業差旅費的稅前扣除,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交通費和住宿費以收款方出具的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差旅費補助費和公雜費等一般按出差天數在合理的范圍內予以扣除。對差旅費補貼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2、有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
3、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家具企業內部票據);
4、差旅補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內容的證明材料。
無獨有偶,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在2013年7月18日印發的《家具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家具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因此,差旅費必須憑“票”報銷,其中能夠取得外部發票的交通費、住宿費應該采用實報實銷的方式。出差補助可以采用《差旅費報銷單》等家具企業內部票據作為報銷憑證。當然,如果家具企業沒有將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出差補助也只能憑合法合規的外部發票進行報銷。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具企業沒有自行制定出差標準或者沒有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家具企業采用內部票據的方式為員工“報銷”的出差補助,是需要并入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因為此種方式“報銷”的出差補助不能證明其“合理”性。而家具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家具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都是工資薪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形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家具企業在處理差旅費相關業務時,需要重點注意以下幾點:
1、家具企業應有完備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并已經在工商部分和稅務部門進行了備案
2、家具企業差旅費補助標準可以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比較低)執行或經家具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標準。自定標準的應將家具企業董事會決議和內部控制文書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能夠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內容的證明材料,例如《出差申請》、《差旅費報銷單》等家具企業內部票據是非常必要的入賬依據及納稅備查資料。
針對差旅費這樣的涉稅爭議焦點問題,家具企業應采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自行制定“合理”的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為將來費用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據,最大限度防范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具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試行)公告(2012年6月21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5]葛長銀.《稅往低處流——中國家具企業減稅方案設計》.第一版.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 2012
項目名稱
家具企業所得稅、債務融資與信用風險管理 項目編號:13XNH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