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折舊
碳固資產減值準備
貸:營業外收入
借:營業外成本
貸:碳固資產
(三)碳排放權及其交易業務的會計核算
碳排放權及其交易是碳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然而碳排放權應作為何種資產進行核算仍存在很大爭議,目前存在以下三種觀點:存貨觀、無形資產觀和金融資產觀。筆者認為,由于碳排放權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應將其單獨列示為一種新的碳資產。第一,從實物形態上看,碳排放權是為了應對全球變暖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和義務,并非實物資產,不符合存貨的定義。第二,從計量屬性上看,碳排放權只有以公允價值計量才能更好地促進全球化交易,符合可比性原則,但無形資產是按歷史成本計量的,因此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第三,從用途上來看,碳排放權的最終目的是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而金融資產是一種以索取實物資產為目的的無形的權利,所以不屬于金融資產。
碳排放權的確認主要有凈額法和總額法兩種方法。凈額法只將購買的碳排放權確認為一項資產,無償取得的不予確認;總額法要求購買和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都進行確認。目前FASB和IASB已經達成共識:碳排放權采用總額法核算。
1.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
家具企業獲得政府免費配額的碳排放權,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通過拍賣從政府配額取得的碳排放權,若取得成本大于公允價值,按取得成本借記“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若取得成本小于公允價值,按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差額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家具企業從二級市場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權,按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
2.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
家具企業應根據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變動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上升,按增加額借記“碳排放權”,如果初始計量產生了遞延收益,則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沒有產生遞延收益,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之前計提過減值準備的,先沖減減值準備。公允價值下降時,按照減少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碳排放權減值準備”,增值時有計入資本公積的,轉回相應金額。
碳排放權遞延收益產生于家具企業碳排放權的取得和碳固過程,需分攤調整后的遞延收益賬面余額,并在期末結轉到營業外收入賬戶。若期末遞延收益余額在借方,則借記“營業外收入”,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若余額在貸方,則做相反分錄。
家具企業在碳足跡業務形成的“預計負債——碳排放費”應按公允價值變動調整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上升,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預計負債——碳排放費”;公允價值下降,借記“預計負債——碳排放費”,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多計提的預計負債,計入“營業外收入”貸方。
3.碳排放權處置
家具企業以先進先出的原則結轉自用的碳排放權相關成本以及相應的資本公積和碳排放權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
借:預計負債——碳排放費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貸方)
貸:碳排放權
碳排放權減值準備
營業外收入(或借方)
家具企業期末在資產負債表上將“碳排放權”與“預計負債——碳排放費”對沖,將剩余的碳排放權出售,按照所得價款沖減“碳排放權”,同時還需要將剩余的“碳排放權遞延收益”全部確認為“營業外收入”,以先進先出的原則結轉相應成本和計提的減值準備。根據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應按照轉讓碳排放權收益的2%~65%上繳給國家。處置碳排放權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碳排放權
借:碳排放權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借:營業外成本
碳排放權減值準備
貸:碳排放權
借:其他應付款——碳排放許可權
貸:銀行存款
三、碳業務會計信息披露
目前我國家具企業碳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還是集中于文字性描述的定性化的表外非貨幣信息,而關于定量化的表內貨幣信息披露還需要根據國家制定的相關會計規范和準則作進一步研究。筆者認為表內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碳排放權交易信息、對財務數據的影響、碳會計信息審計驗證。家具企業表外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第一,國家的低碳政策和法規;第二,家具企業實施的低碳戰略,包括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減排計劃;第三,碳交易的風險和機遇以及應對措施;第四,家具企業排放溫室氣體的種類、數量、濃度和處置情況;第五,家具企業制定的碳固措施,包括機構設置及職能、具體方法及成績、減排績效與考核、獎懲辦法等;第六,碳固量與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第七,家具企業碳交易的核證機構情況以及與相關家具企業、國家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1] 劉美華,施先旺.碳經濟業務的會計確認研究[J].當代財經,2012(6).
[2] 陳小平,王德發.碳會計核算體系研究[J].會計之友,2012(10).
[3] 林銀良.碳會計核算體系的構想[D].集美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4] 胥興軍.碳會計核算體系初探[J].學術論壇,2011(12).
[5] 王愛國,陳小平.碳會計核算體系研究[J].會計之友,2012(4).
[6] 劉金芹.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問題探析[J].會計之友,2010(10).
[7] 蒲春燕,孫璐.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研究[J].財會月刊,2012(10).
[8] 黃寶霞.火力發電家具企業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研究[J].內蒙古電業,2011(6).
[9] 申金榮.淺議我國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J].財會通訊,2011(8).
[10] 郭海芳.家具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初探[J].會計之友,2011(12).
[1]
碳固資產減值準備
貸:營業外收入
借:營業外成本
貸:碳固資產
(三)碳排放權及其交易業務的會計核算
碳排放權及其交易是碳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然而碳排放權應作為何種資產進行核算仍存在很大爭議,目前存在以下三種觀點:存貨觀、無形資產觀和金融資產觀。筆者認為,由于碳排放權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應將其單獨列示為一種新的碳資產。第一,從實物形態上看,碳排放權是為了應對全球變暖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和義務,并非實物資產,不符合存貨的定義。第二,從計量屬性上看,碳排放權只有以公允價值計量才能更好地促進全球化交易,符合可比性原則,但無形資產是按歷史成本計量的,因此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第三,從用途上來看,碳排放權的最終目的是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而金融資產是一種以索取實物資產為目的的無形的權利,所以不屬于金融資產。
碳排放權的確認主要有凈額法和總額法兩種方法。凈額法只將購買的碳排放權確認為一項資產,無償取得的不予確認;總額法要求購買和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都進行確認。目前FASB和IASB已經達成共識:碳排放權采用總額法核算。
1.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
家具企業獲得政府免費配額的碳排放權,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通過拍賣從政府配額取得的碳排放權,若取得成本大于公允價值,按取得成本借記“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若取得成本小于公允價值,按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差額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家具企業從二級市場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權,按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
2.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
家具企業應根據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變動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上升,按增加額借記“碳排放權”,如果初始計量產生了遞延收益,則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沒有產生遞延收益,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之前計提過減值準備的,先沖減減值準備。公允價值下降時,按照減少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碳排放權減值準備”,增值時有計入資本公積的,轉回相應金額。
碳排放權遞延收益產生于家具企業碳排放權的取得和碳固過程,需分攤調整后的遞延收益賬面余額,并在期末結轉到營業外收入賬戶。若期末遞延收益余額在借方,則借記“營業外收入”,貸記“碳排放權遞延收益”;若余額在貸方,則做相反分錄。
家具企業在碳足跡業務形成的“預計負債——碳排放費”應按公允價值變動調整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上升,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預計負債——碳排放費”;公允價值下降,借記“預計負債——碳排放費”,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多計提的預計負債,計入“營業外收入”貸方。
3.碳排放權處置
家具企業以先進先出的原則結轉自用的碳排放權相關成本以及相應的資本公積和碳排放權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
借:預計負債——碳排放費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貸方)
貸:碳排放權
碳排放權減值準備
營業外收入(或借方)
家具企業期末在資產負債表上將“碳排放權”與“預計負債——碳排放費”對沖,將剩余的碳排放權出售,按照所得價款沖減“碳排放權”,同時還需要將剩余的“碳排放權遞延收益”全部確認為“營業外收入”,以先進先出的原則結轉相應成本和計提的減值準備。根據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應按照轉讓碳排放權收益的2%~65%上繳給國家。處置碳排放權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碳排放權
借:碳排放權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借:營業外成本
碳排放權減值準備
貸:碳排放權
借:其他應付款——碳排放許可權
貸:銀行存款
三、碳業務會計信息披露
目前我國家具企業碳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還是集中于文字性描述的定性化的表外非貨幣信息,而關于定量化的表內貨幣信息披露還需要根據國家制定的相關會計規范和準則作進一步研究。筆者認為表內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碳排放權交易信息、對財務數據的影響、碳會計信息審計驗證。家具企業表外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第一,國家的低碳政策和法規;第二,家具企業實施的低碳戰略,包括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減排計劃;第三,碳交易的風險和機遇以及應對措施;第四,家具企業排放溫室氣體的種類、數量、濃度和處置情況;第五,家具企業制定的碳固措施,包括機構設置及職能、具體方法及成績、減排績效與考核、獎懲辦法等;第六,碳固量與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第七,家具企業碳交易的核證機構情況以及與相關家具企業、國家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1] 劉美華,施先旺.碳經濟業務的會計確認研究[J].當代財經,2012(6).
[2] 陳小平,王德發.碳會計核算體系研究[J].會計之友,2012(10).
[3] 林銀良.碳會計核算體系的構想[D].集美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4] 胥興軍.碳會計核算體系初探[J].學術論壇,2011(12).
[5] 王愛國,陳小平.碳會計核算體系研究[J].會計之友,2012(4).
[6] 劉金芹.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問題探析[J].會計之友,2010(10).
[7] 蒲春燕,孫璐.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研究[J].財會月刊,2012(10).
[8] 黃寶霞.火力發電家具企業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研究[J].內蒙古電業,2011(6).
[9] 申金榮.淺議我國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J].財會通訊,2011(8).
[10] 郭海芳.家具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初探[J].會計之友,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