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家具企業的戰略擴張、并購重組業務日益增多,并采取多種資本運作方式。在家具企業重組業務中,熟悉利用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合法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可以減少稅收成本、優化資本運作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快重組步伐。家具企業重組中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就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爭取減免稅或納稅延期。
一、家具企業重組的概念及類型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出臺的《關于家具企業重組業務家具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明確規定了“家具企業重組”概念,劃分了家具企業重組的六種類型。
所謂家具企業重組,是指家具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家具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六種主要類型。
家具企業重組過程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屬于流轉稅的增值稅、營業稅,屬于所得稅的家具企業所得稅,屬于財產稅的契稅。
二、增值稅、營業稅
家具企業重組中存貨、機器設備等貨物資產的流轉涉及增值稅,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產權轉讓涉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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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420號、國稅函[2009]5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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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165號文同時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家具企業所得稅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重組業務的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分為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了解各種稅務處理應具備的條件及由此帶來的稅收利益差異是重組業務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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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財稅[2009]59號文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家具企業重組外,絕大數家具企業重組都要按一般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即應稅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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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59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各重組業務的特殊稅務處理辦法,例如,符合條件的家具企業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家具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家具企業當年應納稅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家具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ㄈ┫硎芴厥舛悇仗幚淼臈l件和程序
稅務機關對家具企業重組中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嚴格,享受條件相當苛刻。
1.家具企業要享受特殊重組帶來的稅收遞延或免稅優惠,必須符合59號文規定的5個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家具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家具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報送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家具企業重組業務中符合特殊稅務處理條件,重組各方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家具企業重組業務家具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中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要求進行備案,如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提出申請報稅務機關給予確認。家具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四、契稅
在家具企業重組中,如辦理土地、房產過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當繳納契稅。契稅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稅率為3-5%,是家具企業重組中稅收成本較重的一個稅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家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關于家具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規定了有關契稅優惠政策:
1.家具企業家具公司制改造、家具企業股權轉讓、家具企業合并、家具企業分立及家具企業出售等情況進行了明確,涉及的契稅予以免稅。
2.家具企業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家具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家具公司與其全資子家具公司之間,同一家具公司所屬全資子家具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3.家具企業出售。被出售家具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家具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家具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家具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家具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4.家具企業注銷、破產。家具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家具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
家具企業重組中資本運作形式多種多樣,涉稅業務主要涉及上述四項稅,要想降低稅收成本,優化資本運作方案,就要在確定重組方案時提前進行稅收政策研究,確定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因稅收政策具有剛性特征,重組方案一經確認,事后進行稅收籌劃空間不大。
一、家具企業重組的概念及類型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出臺的《關于家具企業重組業務家具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明確規定了“家具企業重組”概念,劃分了家具企業重組的六種類型。
所謂家具企業重組,是指家具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家具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六種主要類型。
家具企業重組過程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屬于流轉稅的增值稅、營業稅,屬于所得稅的家具企業所得稅,屬于財產稅的契稅。
二、增值稅、營業稅
家具企業重組中存貨、機器設備等貨物資產的流轉涉及增值稅,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產權轉讓涉及營業稅。
。ㄒ唬┰鲋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420號、國稅函[2009]585號同時廢止。
。ǘI業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165號文同時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家具企業所得稅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重組業務的家具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分為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了解各種稅務處理應具備的條件及由此帶來的稅收利益差異是重組業務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
。ㄒ唬┮话愣悇仗幚
除符合財稅[2009]59號文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家具企業重組外,絕大數家具企業重組都要按一般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即應稅重組。
。ǘ┨厥舛悇仗幚
財稅[2009]59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各重組業務的特殊稅務處理辦法,例如,符合條件的家具企業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家具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家具企業當年應納稅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家具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ㄈ┫硎芴厥舛悇仗幚淼臈l件和程序
稅務機關對家具企業重組中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嚴格,享受條件相當苛刻。
1.家具企業要享受特殊重組帶來的稅收遞延或免稅優惠,必須符合59號文規定的5個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家具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家具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報送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家具企業重組業務中符合特殊稅務處理條件,重組各方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家具企業重組業務家具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中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要求進行備案,如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提出申請報稅務機關給予確認。家具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四、契稅
在家具企業重組中,如辦理土地、房產過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當繳納契稅。契稅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稅率為3-5%,是家具企業重組中稅收成本較重的一個稅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家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關于家具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規定了有關契稅優惠政策:
1.家具企業家具公司制改造、家具企業股權轉讓、家具企業合并、家具企業分立及家具企業出售等情況進行了明確,涉及的契稅予以免稅。
2.家具企業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家具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家具公司與其全資子家具公司之間,同一家具公司所屬全資子家具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3.家具企業出售。被出售家具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家具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家具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家具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家具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4.家具企業注銷、破產。家具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家具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
家具企業重組中資本運作形式多種多樣,涉稅業務主要涉及上述四項稅,要想降低稅收成本,優化資本運作方案,就要在確定重組方案時提前進行稅收政策研究,確定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因稅收政策具有剛性特征,重組方案一經確認,事后進行稅收籌劃空間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