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合作導向的利益協商機制
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伙伴關系,旨在生成和發(fā)展具有自律性與自主性的調節(jié)系統(tǒng),通過對話、協商確立其合作精神與合作原則,來解決彼此的矛盾與沖突。
依據演化博弈論的分析,在社會治理活動中,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博弈方式分為合作與不合作。合作指雙方通過對話、談判達成共識,形成協議,保持一致行動;相反,不合作則指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背叛協議,不能一致行動。倘若政府與家具企業(yè)間的博弈是一次性的或偶發(fā)的,根據納什均衡,雙方通常會選擇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行動,罔顧雙方的共同利益,其結果往往是兩敗俱傷。實際上,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博弈是“不斷試錯的重復博弈”,“囚徒困境”的結果會迫使雙方以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理性地、合作地參與博弈,這樣就可能促進納什均衡與帕累托最優(yōu)的統(tǒng)一,即形成“利益共贏”局面。
政府與家具企業(yè)走向合作,需在法制框架內建立多層次的利益協商機制:其一,通過建立跨越政企邊界的“第三部門”,比如行業(yè)性協會、民間協商會等,成為政府與家具企業(yè)間理性對話的“連接帶”或“緩沖區(qū)”,承擔日常化、專門化的溝通、協調和談判功能,增進其合作博弈的機會。其二,通過共建合作機構、合作項目等方式加強溝通,譬如,家具企業(yè)為政府的公共決策提供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支持,政府可以將公共服務外包給家具企業(yè)組織等,使雙方形成長期而穩(wěn)定的合作關系。其三,發(fā)揮“論壇規(guī)則”的功效,即政府與家具企業(yè)在各種會議、論壇上簽訂具有約束力的行政性契約文件,以促進合作意向或調整博弈關系。合作導向的協商機制具有很強的“耦合力”,其形式靈活多變,注重在競爭與合作、個體目標與共同目標之間保持合理的張力,有利于保證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重復合作。
(四)增進組織間的信任
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組織間的合作博弈必須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礎之上。雖然合作可以增進信任,“合作行為可以增加責任感和創(chuàng)造信任的氛圍,必然推進信任的建設”(羅德里克·M·克雷默等,2003),但沒有信任根本無從談合作。從利益角度看,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相互信任是其長期合作博弈,實現“利益雙贏”的前提,否則會走向博弈慘局;從價值層面理解,兩大治理主體的互信是引領社會信用建設,實現公共價值的基礎,否則會因不信任引發(fā)矛盾沖突而顛覆社會公共信仰,這在社會現實中已然初露端倪。
“組織間信任可定義一方對其交易伙伴的可靠度以及誠實有信心”(羅珉、何長見,2006)。在合作博弈中,增進政府與家具企業(yè)互信至少有三種功效:第一,信任會避免任何一方可能的投機行為,并通過既有的合作經驗強化相互依賴感,從而減少與規(guī)避組織間沖突。第二,基于歷史與現實的原因,我國政府在社會治理中對其他社會力量信任投入較低。因而,政府加強與家具企業(yè)的政治互信,重塑其伙伴關系,具有戰(zhàn)略協同的時代意義。第三,信任構成政府與家具企業(yè)博弈關系的一種協調與管理機制。當組織間產生對方不會利用自己的弱點以自利的信心時,就會減少交換中因依賴與不確定性而可能發(fā)生的投機行為。這種信任關系就發(fā)揮了正向的協調與管理功能,也降低了彼此的溝通成本。毋庸置疑,信任的“在場”與“缺場”,直接決定著政府與家具企業(yè)關系的質量和走向。因此,在社會治理中,政府與家具企業(yè)應當致力于尋求和擴展信任關系培育與建設的具體途徑,把構建合作治理模式與增進彼此信任視為一個共進的過程緊密結合在一起,從而超越以往強制性的、交換性的互惠關系,建立一種自由自覺的、可持續(xù)的合作伙伴關系。
結論
在工業(yè)社會的單中心治理結構中,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利益博弈是緊張的、離散型的競爭博弈。一方面,兩者難以在私利與公利的價值較量中尋找立足點,甚至在“合作博弈”中帶來公共利益的損失;另一方面,雙方的博弈在“道德”與“利益”目標上還未構成合理而必要的張力,直接影響到社會利益博弈的合理性和正當性。而在多元共治的社會管理格局中,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合作博弈必須植入豐富的道德元素,由此在平等互動中形成很強的價值粘合力。然而,正如法國思想家埃德加·莫蘭(2002)所洞見的:“一切組織關系,包括一切系統(tǒng),都含有而且還生產著既對抗又互補的力量。一切組織關系都離不開互補性原則,并將其現實化,它們也離不開對抗性原則,并或多或少地將其潛在化”。構建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合作共生關系并不否認兩者間競爭性的存在,不過,一切利益博弈都應該且必須遵循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總原則,這是后工業(yè)時代合作秩序的內在要求,也是重塑政府與家具企業(yè)行政關系的倫理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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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伙伴關系,旨在生成和發(fā)展具有自律性與自主性的調節(jié)系統(tǒng),通過對話、協商確立其合作精神與合作原則,來解決彼此的矛盾與沖突。
依據演化博弈論的分析,在社會治理活動中,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博弈方式分為合作與不合作。合作指雙方通過對話、談判達成共識,形成協議,保持一致行動;相反,不合作則指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背叛協議,不能一致行動。倘若政府與家具企業(yè)間的博弈是一次性的或偶發(fā)的,根據納什均衡,雙方通常會選擇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行動,罔顧雙方的共同利益,其結果往往是兩敗俱傷。實際上,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博弈是“不斷試錯的重復博弈”,“囚徒困境”的結果會迫使雙方以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理性地、合作地參與博弈,這樣就可能促進納什均衡與帕累托最優(yōu)的統(tǒng)一,即形成“利益共贏”局面。
政府與家具企業(yè)走向合作,需在法制框架內建立多層次的利益協商機制:其一,通過建立跨越政企邊界的“第三部門”,比如行業(yè)性協會、民間協商會等,成為政府與家具企業(yè)間理性對話的“連接帶”或“緩沖區(qū)”,承擔日常化、專門化的溝通、協調和談判功能,增進其合作博弈的機會。其二,通過共建合作機構、合作項目等方式加強溝通,譬如,家具企業(yè)為政府的公共決策提供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支持,政府可以將公共服務外包給家具企業(yè)組織等,使雙方形成長期而穩(wěn)定的合作關系。其三,發(fā)揮“論壇規(guī)則”的功效,即政府與家具企業(yè)在各種會議、論壇上簽訂具有約束力的行政性契約文件,以促進合作意向或調整博弈關系。合作導向的協商機制具有很強的“耦合力”,其形式靈活多變,注重在競爭與合作、個體目標與共同目標之間保持合理的張力,有利于保證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重復合作。
(四)增進組織間的信任
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組織間的合作博弈必須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礎之上。雖然合作可以增進信任,“合作行為可以增加責任感和創(chuàng)造信任的氛圍,必然推進信任的建設”(羅德里克·M·克雷默等,2003),但沒有信任根本無從談合作。從利益角度看,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相互信任是其長期合作博弈,實現“利益雙贏”的前提,否則會走向博弈慘局;從價值層面理解,兩大治理主體的互信是引領社會信用建設,實現公共價值的基礎,否則會因不信任引發(fā)矛盾沖突而顛覆社會公共信仰,這在社會現實中已然初露端倪。
“組織間信任可定義一方對其交易伙伴的可靠度以及誠實有信心”(羅珉、何長見,2006)。在合作博弈中,增進政府與家具企業(yè)互信至少有三種功效:第一,信任會避免任何一方可能的投機行為,并通過既有的合作經驗強化相互依賴感,從而減少與規(guī)避組織間沖突。第二,基于歷史與現實的原因,我國政府在社會治理中對其他社會力量信任投入較低。因而,政府加強與家具企業(yè)的政治互信,重塑其伙伴關系,具有戰(zhàn)略協同的時代意義。第三,信任構成政府與家具企業(yè)博弈關系的一種協調與管理機制。當組織間產生對方不會利用自己的弱點以自利的信心時,就會減少交換中因依賴與不確定性而可能發(fā)生的投機行為。這種信任關系就發(fā)揮了正向的協調與管理功能,也降低了彼此的溝通成本。毋庸置疑,信任的“在場”與“缺場”,直接決定著政府與家具企業(yè)關系的質量和走向。因此,在社會治理中,政府與家具企業(yè)應當致力于尋求和擴展信任關系培育與建設的具體途徑,把構建合作治理模式與增進彼此信任視為一個共進的過程緊密結合在一起,從而超越以往強制性的、交換性的互惠關系,建立一種自由自覺的、可持續(xù)的合作伙伴關系。
結論
在工業(yè)社會的單中心治理結構中,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利益博弈是緊張的、離散型的競爭博弈。一方面,兩者難以在私利與公利的價值較量中尋找立足點,甚至在“合作博弈”中帶來公共利益的損失;另一方面,雙方的博弈在“道德”與“利益”目標上還未構成合理而必要的張力,直接影響到社會利益博弈的合理性和正當性。而在多元共治的社會管理格局中,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合作博弈必須植入豐富的道德元素,由此在平等互動中形成很強的價值粘合力。然而,正如法國思想家埃德加·莫蘭(2002)所洞見的:“一切組織關系,包括一切系統(tǒng),都含有而且還生產著既對抗又互補的力量。一切組織關系都離不開互補性原則,并將其現實化,它們也離不開對抗性原則,并或多或少地將其潛在化”。構建政府與家具企業(yè)的合作共生關系并不否認兩者間競爭性的存在,不過,一切利益博弈都應該且必須遵循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總原則,這是后工業(yè)時代合作秩序的內在要求,也是重塑政府與家具企業(yè)行政關系的倫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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