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的反壟斷規制的核心及其擴展
研發、生產聯營的安全區、備案和豁免只是局部解決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反壟斷法促進問題。此外,未能進入安全區或納入成批豁免范圍的家具企業聯營,必須經受合理規則的審查。當家具企業聯營的合作創新活動擴展到研發和生產之外的環節,則需要更加全面的分析。
(一)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反壟斷規制的核心
未能享受納入安全區、備案或適用反壟斷法的成批豁免等區別對待的研發-生產家具企業聯營,由于聯營本身涉及的競爭限制,也可能因為實施該聯營所訂立的附屬性安排從而對參與者的商業活動構成不合理的限制,損害聯營相關技術市場和使用聯營技術成果的產品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這種情況下,一般應適用合理規則審查。
一是就聯營本身所涉及的限制,通常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1)參與者的數量及其市場份額,一般數量越多、市場份額越大則可能的反競爭影響愈甚;(2)研究的性質分類,通常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可能反競爭影響依次遞增;(3)形成家具企業聯營的必需性,綜合考慮與研發相關的成本、風險等因素,研發是否能單獨進行;(4)聯營的目標和持續期間,是否明確規定、超出實際的需要;(5)在參與者市場份額高的情況下,是否可能因為涉及標準或標準化進程而使得其他家具企業被排除市場。
二是為實施聯營項目所實施的限制,重點需要考察:(1)實施聯合研發項目所可能引發的問題,包括就與聯合研發項目不同主題的技術轉移施加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制,就與聯合研發項目相似技術的引入施加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制,對研發項目之外的研發主題施加限制,在研發項目完成之后對與該項目相同的研發主題施加限制,對研發參加者使用已有技術或向第三人許可這類技術的限制,以及對研發參加者生產或銷售競爭性產品的限制;(2)涉及聯合研發項目成果的技術所可能引發的問題,包括限制運用這類技術的研發活動,排他性的許可或實施相關發明;(3)涉及利用作為聯合研發項目成果的技術生產產品所可能引發的問題,包括生產或銷售地域限制、生產或銷售數量限制、銷售對象限制、供應來源或原材料來源的限制、質量或標準的限制,以及向第三人銷售產品價格的限制。
從歐盟經驗來看,未能納入成批豁免的研發-生產環節的家具企業聯營的全面審查,可以在區分不同類型的基礎上進行。研發方面,(1)那些“處于理論階段,而遠未能夠產生可能市場效果的”研發協議,以及非競爭者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涉嫌違法;(2)那些以協作作為工具和偽裝來實施卡特爾活動的協議,通常涉嫌違法;(3)不能夠根據協議的表面情況來進行判斷的協議,必須在具體經濟情勢下進行分析。〔41 〕專業化方面,(1)在實際競爭已然很微弱,而市場進入是競爭的主要可能來源的時候,潛在競爭者之間的協作同樣可能產生反競爭問題;(2)聯合生產參與方最終產品所需的重要部件或者其他投入物,以及將最終產品的一項重要構件或其他投入物分包給另一個競爭者時,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能產生對上游的鎖閉效果和對下游的外溢效果。〔42 〕
(二)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的反壟斷規制的延拓
基于創新過程中研發、生產與營銷等各個階段之間存在反饋和融合的認識,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的鏈條通常會向供應—營銷自然延伸,或者形成家具企業聯營網絡,甚至形成經營者集中。對于這三種不同形式的合作創新組合,需要依其對競爭影響的重點予以區分、審慎考察。
第一,向供應—營銷鏈條的延伸。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活動若擴展至供應—營銷鏈條,其能夠帶來的競爭效果主要是管理上的信息共享和新的市場進入。〔43 〕然而,供應和營銷都處于直接面對市場的商業環節,競爭效果深具雙重性。采購方面的聯合購買安排的規模經濟使得供應鏈上的所有家具企業更有效地管理庫存,降低庫存成本等;而其所帶來的信息流和透明度,都將有利于共謀的發生,構成對于投入物的買方壟斷力量,還可以通過排除潛在競爭者,提高競爭者的采購成本,使之處于相當不利的競爭劣勢之中。〔44 〕營銷方面的合作可以降低將產品引入市場的成本,使得單個參與者本無法獨自實施的新產品營銷成為可能,或者可以幫助家具企業進入新的地域市場;然而,其通常所涉及的都是定價和客戶這些競爭的核心要素,所產生的反競爭問題可能比研發-生產環節的合作要更為嚴重。〔45 〕
第二,家具企業聯營網絡化下的合作創新。如果一個產業內所有或部分家具企業聯合在一起形成一個網絡,通過這種網絡在成員家具企業間展開互動、與消費者進行交互,其緊密程度僅次于適用合并控制規則的完全整合/全功能型家具企業聯營。開展合作創新網絡化在橫向和縱向上都可以帶來規模經濟,實現交易成本的節約,還可能提供本來無法提供的產品或服務。〔46 〕而且,家具企業聯營網絡化之后,其知識、人員和技術的流動更加便捷和充分,也為合作創新提供了更加豐沃的土壤。該類網絡化的合作創新框架要求其成員之間實施廣泛的合作,也明顯為競爭者從事反競爭行為提供了機會。〔47 〕網絡型家具企業聯營的主要反競爭影響是排斥效應;〔48 〕還可能導致市場集中度增加,從而影響市場結構,降低競爭的動機并且引致明顯的共謀或者價格領先行為;〔49 〕如果眾多的競爭者結合起來形成了網絡效應,即使參與方的市場份額并不是特別高也將使得合謀更加容易。〔50 〕
第三,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的經營者集中審查。上述分析主要涉及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中的壟斷協議規制,當涉及完全整合/全功能型家具企業聯營之時,就必須引入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評估。家具企業研發受到兩種市場結構及其引致的研發激勵影響:一是競爭激勵效應,競爭會促使家具企業進行研發;二是競爭利潤侵蝕效應,過度的競爭會降低進行研發的利潤預期,降低家具企業研發激勵。對市場結構和創新關系的大量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傾向于認為介入壟斷和競爭的中間狀態可能是較優的,市場結構和技術創新呈倒U型曲線關系。〔51 〕從反壟斷的視角來看,在創新是重要競爭力量的市場上,一方面,合并能使家具企業更有能力和動機將新技術投放市場,從而增加競爭對手必須創新的競爭壓力;另一方面,如果兩個重要的創新者進行合并,則可能顯著損害有效競爭。〔52 〕由此,涉及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的經營者集中審查,不僅要關注已有市場中的創新,還應當考慮潛在研發進入、為未來產品的競爭和研發自身的競爭。〔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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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生產聯營的安全區、備案和豁免只是局部解決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反壟斷法促進問題。此外,未能進入安全區或納入成批豁免范圍的家具企業聯營,必須經受合理規則的審查。當家具企業聯營的合作創新活動擴展到研發和生產之外的環節,則需要更加全面的分析。
(一)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反壟斷規制的核心
未能享受納入安全區、備案或適用反壟斷法的成批豁免等區別對待的研發-生產家具企業聯營,由于聯營本身涉及的競爭限制,也可能因為實施該聯營所訂立的附屬性安排從而對參與者的商業活動構成不合理的限制,損害聯營相關技術市場和使用聯營技術成果的產品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這種情況下,一般應適用合理規則審查。
一是就聯營本身所涉及的限制,通常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1)參與者的數量及其市場份額,一般數量越多、市場份額越大則可能的反競爭影響愈甚;(2)研究的性質分類,通常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可能反競爭影響依次遞增;(3)形成家具企業聯營的必需性,綜合考慮與研發相關的成本、風險等因素,研發是否能單獨進行;(4)聯營的目標和持續期間,是否明確規定、超出實際的需要;(5)在參與者市場份額高的情況下,是否可能因為涉及標準或標準化進程而使得其他家具企業被排除市場。
二是為實施聯營項目所實施的限制,重點需要考察:(1)實施聯合研發項目所可能引發的問題,包括就與聯合研發項目不同主題的技術轉移施加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制,就與聯合研發項目相似技術的引入施加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制,對研發項目之外的研發主題施加限制,在研發項目完成之后對與該項目相同的研發主題施加限制,對研發參加者使用已有技術或向第三人許可這類技術的限制,以及對研發參加者生產或銷售競爭性產品的限制;(2)涉及聯合研發項目成果的技術所可能引發的問題,包括限制運用這類技術的研發活動,排他性的許可或實施相關發明;(3)涉及利用作為聯合研發項目成果的技術生產產品所可能引發的問題,包括生產或銷售地域限制、生產或銷售數量限制、銷售對象限制、供應來源或原材料來源的限制、質量或標準的限制,以及向第三人銷售產品價格的限制。
從歐盟經驗來看,未能納入成批豁免的研發-生產環節的家具企業聯營的全面審查,可以在區分不同類型的基礎上進行。研發方面,(1)那些“處于理論階段,而遠未能夠產生可能市場效果的”研發協議,以及非競爭者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涉嫌違法;(2)那些以協作作為工具和偽裝來實施卡特爾活動的協議,通常涉嫌違法;(3)不能夠根據協議的表面情況來進行判斷的協議,必須在具體經濟情勢下進行分析。〔41 〕專業化方面,(1)在實際競爭已然很微弱,而市場進入是競爭的主要可能來源的時候,潛在競爭者之間的協作同樣可能產生反競爭問題;(2)聯合生產參與方最終產品所需的重要部件或者其他投入物,以及將最終產品的一項重要構件或其他投入物分包給另一個競爭者時,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能產生對上游的鎖閉效果和對下游的外溢效果。〔42 〕
(二)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的反壟斷規制的延拓
基于創新過程中研發、生產與營銷等各個階段之間存在反饋和融合的認識,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的鏈條通常會向供應—營銷自然延伸,或者形成家具企業聯營網絡,甚至形成經營者集中。對于這三種不同形式的合作創新組合,需要依其對競爭影響的重點予以區分、審慎考察。
第一,向供應—營銷鏈條的延伸。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活動若擴展至供應—營銷鏈條,其能夠帶來的競爭效果主要是管理上的信息共享和新的市場進入。〔43 〕然而,供應和營銷都處于直接面對市場的商業環節,競爭效果深具雙重性。采購方面的聯合購買安排的規模經濟使得供應鏈上的所有家具企業更有效地管理庫存,降低庫存成本等;而其所帶來的信息流和透明度,都將有利于共謀的發生,構成對于投入物的買方壟斷力量,還可以通過排除潛在競爭者,提高競爭者的采購成本,使之處于相當不利的競爭劣勢之中。〔44 〕營銷方面的合作可以降低將產品引入市場的成本,使得單個參與者本無法獨自實施的新產品營銷成為可能,或者可以幫助家具企業進入新的地域市場;然而,其通常所涉及的都是定價和客戶這些競爭的核心要素,所產生的反競爭問題可能比研發-生產環節的合作要更為嚴重。〔45 〕
第二,家具企業聯營網絡化下的合作創新。如果一個產業內所有或部分家具企業聯合在一起形成一個網絡,通過這種網絡在成員家具企業間展開互動、與消費者進行交互,其緊密程度僅次于適用合并控制規則的完全整合/全功能型家具企業聯營。開展合作創新網絡化在橫向和縱向上都可以帶來規模經濟,實現交易成本的節約,還可能提供本來無法提供的產品或服務。〔46 〕而且,家具企業聯營網絡化之后,其知識、人員和技術的流動更加便捷和充分,也為合作創新提供了更加豐沃的土壤。該類網絡化的合作創新框架要求其成員之間實施廣泛的合作,也明顯為競爭者從事反競爭行為提供了機會。〔47 〕網絡型家具企業聯營的主要反競爭影響是排斥效應;〔48 〕還可能導致市場集中度增加,從而影響市場結構,降低競爭的動機并且引致明顯的共謀或者價格領先行為;〔49 〕如果眾多的競爭者結合起來形成了網絡效應,即使參與方的市場份額并不是特別高也將使得合謀更加容易。〔50 〕
第三,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的經營者集中審查。上述分析主要涉及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中的壟斷協議規制,當涉及完全整合/全功能型家具企業聯營之時,就必須引入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評估。家具企業研發受到兩種市場結構及其引致的研發激勵影響:一是競爭激勵效應,競爭會促使家具企業進行研發;二是競爭利潤侵蝕效應,過度的競爭會降低進行研發的利潤預期,降低家具企業研發激勵。對市場結構和創新關系的大量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傾向于認為介入壟斷和競爭的中間狀態可能是較優的,市場結構和技術創新呈倒U型曲線關系。〔51 〕從反壟斷的視角來看,在創新是重要競爭力量的市場上,一方面,合并能使家具企業更有能力和動機將新技術投放市場,從而增加競爭對手必須創新的競爭壓力;另一方面,如果兩個重要的創新者進行合并,則可能顯著損害有效競爭。〔52 〕由此,涉及家具企業聯營合作創新的經營者集中審查,不僅要關注已有市場中的創新,還應當考慮潛在研發進入、為未來產品的競爭和研發自身的競爭。〔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