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是多種因素造成的,解決問題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審計干部要善于總結實踐經驗,潛心研究,勇于創新,盡快使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范、有序開展。
關鍵詞: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8-0150-02
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干部審計制度,是黨管理和監督領導干部制度中的一種重要形式。1999年5月中央“兩辦”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到2010年12月《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木雕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正式頒布,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范圍已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級的所有地方黨政主要領導。縣級審計機關對鄉、鎮、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黨政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以來,積累了一些經驗做法,也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困惑著我們,值得我們思考、交流探討。
一、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經驗
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按被審計對象的性質,分為鄉鎮黨委(鄉鎮黨委書記)、政府(鄉鎮長)的領導干部。這兩個對象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有一定的差異,在中國現行政治經濟體制下,地方黨委、政府共同承擔著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其主要領導分別代表黨委、政府行使權力,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各有側重。從鄉鎮黨委和政府實際運行機制看,黨委實際上發揮著核心作用,重大經濟決策多由黨委作出,而政府則主要負責決策的執行和日常管理。在現有鄉鎮的政治體制下,黨委和政府都對經濟有著管理的職能,對鄉鎮黨委(鄉鎮黨委書記)、政府(鄉鎮長)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有許多交集,為提高效率,避免重復審計,對鄉鎮黨委(鄉鎮黨委書記)、政府(鄉鎮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同步進行。
在審計中我們發現,在對財務事項的審批權上,不同的鄉鎮,表現也各異。有黨委書記簽字的,有鄉鎮長簽字的,也有書記鎮長同時簽字的。因此,要根據具體情況,合理區分責任歸屬。我們在審計中實行的是誰簽字,誰負責。
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范圍涵蓋了鄉鎮所有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可以進行鄉鎮政府預算執行審計、財政決算審計、重大專項資金審計、政府投資審計等。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審計資源,節約審計成本。
二、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不全面,也不完全實用,沒有按照黨委書記與鄉鎮長的不同職能,制定不同的審計內容。審計內容偏重于財政財務收支,缺少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執行情況及效果情況等內容。
2.鄉鎮黨政職能分工不明確,導致經濟責任界定難。理論上黨政是應當分開的,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由于鄉鎮黨委書記把主要精力放到政治、思想、組織領導的同時,又要擔當本地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的首要責任人,造成以黨代政的現象在鄉鎮基層較為突出。由于各個鄉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同,鄉鎮主要領導的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不同,黨政不分也表現出程度也不一樣。如有的鄉鎮黨委書記事無巨細,管得較多,鄉鎮長幾乎沒有決策權。要明確區分黨委書記和鄉鎮長在某項重要經濟活動中,誰應承擔責任,或者說各自承擔何種責任,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難度。一個鄉鎮的經濟活動和經濟決策,有時是黨政兩個“一把手”共同決定的,有時是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時是特殊情況下采用非程序性決策的。由于一些重大事項是集體決策,導致責任追究主體缺失,在沒有黨委書記或鄉鎮長本人簽字或詳細的會議記錄等書面依據的情況下,如何界定黨政領導干部各自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比較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夠規范。中國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統一的評價體系和標準,沒有分行業、分部門的評價指標體系,在實際操作中審計評價過于簡單、過于籠統、流于形式,評價內容不到位。尤其是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審計評價難度更大。對違法違規問題責任界定也缺乏具體規定,審計人員在把握上存在較大差異三、開展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思考
1.完善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審計機關要做好審前調查,按照黨委書記與鄉鎮長的不同職能,結合鄉鎮的具體情況,制定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審計內容應以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突出決策、執行、效果、廉政等重大事項。
2.科學合理設置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目前,全國各地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差異較大,極不規范,嚴重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建立一套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當務之急。國家審計機關應盡快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建立一套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3.明確領導責任,加大整改力度,建立“經濟責任約談”制度。“經濟責任約談”制度是指由由組織、紀檢、審計三部門主要領導同志成立審計約談小組,約談小組定期召集被審計領導干部進行約談,坦誠相見、衷懇約談,敦促問題的全面整改和落實。“經濟責任約談”制度在河南輝縣、山東萊陽已經實施。實踐證明“經濟責任約談”制度有效解決了鄉鎮黨政職能分工不明確造成的經濟責任界定難、整改不力的現象。
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是多種因素造成的,解決問題也不是一撮而就的。我們審計干部要善于總結實踐經驗,潛心研究,勇于創新,盡快使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范、有序開展。
參考文獻:
[1]劉錫平.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應把握的幾個問題[Z].吉林省安圖縣審計局.
[2]吉寧,王弢.淺談地方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難點和對策[Z].江蘇省蘇州市審計局.
[責任編輯 陳鳳雪]
收稿日期:2014-03-18
作者簡介:苗全三(1968-),男,河南新鄉人,審計師,從事審計工作研究。
關鍵詞: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8-0150-02
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干部審計制度,是黨管理和監督領導干部制度中的一種重要形式。1999年5月中央“兩辦”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到2010年12月《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木雕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正式頒布,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范圍已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級的所有地方黨政主要領導。縣級審計機關對鄉、鎮、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黨政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以來,積累了一些經驗做法,也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困惑著我們,值得我們思考、交流探討。
一、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經驗
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按被審計對象的性質,分為鄉鎮黨委(鄉鎮黨委書記)、政府(鄉鎮長)的領導干部。這兩個對象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有一定的差異,在中國現行政治經濟體制下,地方黨委、政府共同承擔著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其主要領導分別代表黨委、政府行使權力,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各有側重。從鄉鎮黨委和政府實際運行機制看,黨委實際上發揮著核心作用,重大經濟決策多由黨委作出,而政府則主要負責決策的執行和日常管理。在現有鄉鎮的政治體制下,黨委和政府都對經濟有著管理的職能,對鄉鎮黨委(鄉鎮黨委書記)、政府(鄉鎮長)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有許多交集,為提高效率,避免重復審計,對鄉鎮黨委(鄉鎮黨委書記)、政府(鄉鎮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同步進行。
在審計中我們發現,在對財務事項的審批權上,不同的鄉鎮,表現也各異。有黨委書記簽字的,有鄉鎮長簽字的,也有書記鎮長同時簽字的。因此,要根據具體情況,合理區分責任歸屬。我們在審計中實行的是誰簽字,誰負責。
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范圍涵蓋了鄉鎮所有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可以進行鄉鎮政府預算執行審計、財政決算審計、重大專項資金審計、政府投資審計等。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審計資源,節約審計成本。
二、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不全面,也不完全實用,沒有按照黨委書記與鄉鎮長的不同職能,制定不同的審計內容。審計內容偏重于財政財務收支,缺少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執行情況及效果情況等內容。
2.鄉鎮黨政職能分工不明確,導致經濟責任界定難。理論上黨政是應當分開的,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由于鄉鎮黨委書記把主要精力放到政治、思想、組織領導的同時,又要擔當本地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的首要責任人,造成以黨代政的現象在鄉鎮基層較為突出。由于各個鄉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同,鄉鎮主要領導的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不同,黨政不分也表現出程度也不一樣。如有的鄉鎮黨委書記事無巨細,管得較多,鄉鎮長幾乎沒有決策權。要明確區分黨委書記和鄉鎮長在某項重要經濟活動中,誰應承擔責任,或者說各自承擔何種責任,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難度。一個鄉鎮的經濟活動和經濟決策,有時是黨政兩個“一把手”共同決定的,有時是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時是特殊情況下采用非程序性決策的。由于一些重大事項是集體決策,導致責任追究主體缺失,在沒有黨委書記或鄉鎮長本人簽字或詳細的會議記錄等書面依據的情況下,如何界定黨政領導干部各自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比較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夠規范。中國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統一的評價體系和標準,沒有分行業、分部門的評價指標體系,在實際操作中審計評價過于簡單、過于籠統、流于形式,評價內容不到位。尤其是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審計評價難度更大。對違法違規問題責任界定也缺乏具體規定,審計人員在把握上存在較大差異三、開展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思考
1.完善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審計機關要做好審前調查,按照黨委書記與鄉鎮長的不同職能,結合鄉鎮的具體情況,制定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審計內容應以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突出決策、執行、效果、廉政等重大事項。
2.科學合理設置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目前,全國各地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差異較大,極不規范,嚴重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建立一套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當務之急。國家審計機關應盡快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建立一套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3.明確領導責任,加大整改力度,建立“經濟責任約談”制度。“經濟責任約談”制度是指由由組織、紀檢、審計三部門主要領導同志成立審計約談小組,約談小組定期召集被審計領導干部進行約談,坦誠相見、衷懇約談,敦促問題的全面整改和落實。“經濟責任約談”制度在河南輝縣、山東萊陽已經實施。實踐證明“經濟責任約談”制度有效解決了鄉鎮黨政職能分工不明確造成的經濟責任界定難、整改不力的現象。
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是多種因素造成的,解決問題也不是一撮而就的。我們審計干部要善于總結實踐經驗,潛心研究,勇于創新,盡快使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范、有序開展。
參考文獻:
[1]劉錫平.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應把握的幾個問題[Z].吉林省安圖縣審計局.
[2]吉寧,王弢.淺談地方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難點和對策[Z].江蘇省蘇州市審計局.
[責任編輯 陳鳳雪]
收稿日期:2014-03-18
作者簡介:苗全三(1968-),男,河南新鄉人,審計師,從事審計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