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病人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糾紛率不斷上升。對醫療糾紛的發生,進行客觀分析,發現和遵循其規律,積極主動采取相應措施防范和處理。
關鍵詞:醫療糾紛;法律適用;防范;處理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8-0323-02
生老病死,實為人情物理,人生在世,難免生災害病,誰也很難說自己一輩子不與醫院打交道。人們與醫院的交道打多了,難免就出現醫患糾紛。醫療糾紛的出現,不僅給病患者及其家屬帶來巨大的痛苦,而且無序的糾紛,巨額的賠償,也困擾著醫院的生存與發展。另外,由于人們對醫療學科缺乏全面深刻的了解,又找不到合適的途徑和方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病患者及其家屬因醫療糾紛前往醫院尋釁滋事者明顯增多,有的甚至威脅醫生,沖砸醫院,嚴重地干擾了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醫患糾紛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醫療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1.當事人維權意識逐漸增強,案件數量增長較快。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當事人雙方尤其是患者一方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逐漸增強。
2.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突出,案件審理難度較大。近年來,醫療糾紛成為社會矛盾最為突出的熱點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釀成大型沖突。
3.適用法律不統一,影響法院公正形象。在法院已審結的醫療糾紛案件中,有的案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處理,賠償的數額較高;有的案件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標準處理,患者或其近親屬只能獲得數額很低的補償。因此,經常會出現案件事實基本相同,而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的現象。
二、醫療糾紛法律條款的適用問題
目前,通過行政調解的途徑處理醫療糾紛的常用法律依據,主要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單》等配套的文件。通過司法訴訟的途徑處理醫療糾紛的常用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沒有協調好,現實中出現了賠償依據二元化的局面。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也就是說,過失是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條件,無過失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構成醫療事故的,患方按照該條例第49條的規定向醫療機構索賠。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醫療機構非過失造成醫療損害事故,損害患者的人身的,如果患方提出訴訟,法院不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處理,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處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制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為依據,且其第一條規定的“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沒有把有無過錯作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前提條件,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法律效力高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因此,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只要當事人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訴訟,不管醫療機構有無過錯,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人民法院便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審理案件。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的賠償標準,因此,在醫療糾紛審判活動中,一些法院在社會壓力之下,往往傾向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給經濟上處于弱勢的患方在法律適用上的傾斜。這就導致“二元化”賠償的局面出現。另外,“二元化”賠償機制還存在一個問題,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也就是說,同一起醫療糾紛案件,以醫療事故為由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司法鑒定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進行;以侵犯人身權為由提起訴訟的,則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該規定既導致了究竟是適用醫學會鑒定還是適用司法鑒定的混亂,也導致了對鑒定報告采信的混亂。現行兩套鑒定體制和賠償標準,是導致目前醫療賠償案件難以處理的核心問題。
雖然《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該法對于醫療損害的處理,卻明確設置了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有過錯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因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醫務人員或者其所屬的醫療機構須承擔賠償責任。耐人尋味的是,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無過錯卻造成患者損害的,《侵權責任法》既沒有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也沒有否定其他責任的發生。也就是說,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侵權責任法》生效時失效,那么,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無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患方將難以獲得損害賠償。
三、醫療糾紛的防范
1.規范醫療行為,落實規章制度。醫療行為的準則是規范,監督靠制度,首先抓住和加強醫療質量控制,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從日常的醫療文書質量著手,如病歷內涵質量、查房、危重、疑難病例及手術前討論等,切實履行注意義務,堅持患方簽字制度既能體現病人知情權,又可保護醫方合法利益。防范醫療缺陷,落實在環節質量管理上,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尤為重要。同時,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對其監督與考核力度。
2.注重醫德教育,增強法律意識。以抓好行風建設為契機,注重醫德醫風教育,用“假如我是病人”的換位思考方式,教育全體醫務人員樹立為病人服務的思想理念。倡導愛崗、敬業、奉獻,確立人生價值觀,自覺維護醫院和自身形象。同時,邀請法律專家講課,通過形式多樣的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師法》及《醫院自律與維護合法權益》等,使他們懂得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增強法律意識和自律性。通過這些學習醫務人員的內在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從而激發醫院對醫務人員的凝聚力和發揮良好的團隊精神。
3.注意人文素質培養。絕大多數醫務人員,雖然受過不同程度的醫學教育,但人文素質的培養不是通過學校也不是與生俱來,而是在以后的生活閱歷社會實踐中,通過自我修養慢慢積累。人文素質的高低,反映出所在單位對外交往中表現出的一種人文氣質或文化低蘊,是醫院的一種無形品牌。這種人文內涵滲透在醫院的各個方面,最能體現的是醫患關系中的溝通,如一次不經意的談話,用善意的富有同情感的語言,技巧性地傳遞工作內容,又不失把具有風險得失作為告知義務,不知不覺貫穿在交流之中。
關鍵詞:醫療糾紛;法律適用;防范;處理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8-0323-02
生老病死,實為人情物理,人生在世,難免生災害病,誰也很難說自己一輩子不與醫院打交道。人們與醫院的交道打多了,難免就出現醫患糾紛。醫療糾紛的出現,不僅給病患者及其家屬帶來巨大的痛苦,而且無序的糾紛,巨額的賠償,也困擾著醫院的生存與發展。另外,由于人們對醫療學科缺乏全面深刻的了解,又找不到合適的途徑和方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病患者及其家屬因醫療糾紛前往醫院尋釁滋事者明顯增多,有的甚至威脅醫生,沖砸醫院,嚴重地干擾了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醫患糾紛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醫療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1.當事人維權意識逐漸增強,案件數量增長較快。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當事人雙方尤其是患者一方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逐漸增強。
2.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突出,案件審理難度較大。近年來,醫療糾紛成為社會矛盾最為突出的熱點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釀成大型沖突。
3.適用法律不統一,影響法院公正形象。在法院已審結的醫療糾紛案件中,有的案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處理,賠償的數額較高;有的案件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標準處理,患者或其近親屬只能獲得數額很低的補償。因此,經常會出現案件事實基本相同,而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的現象。
二、醫療糾紛法律條款的適用問題
目前,通過行政調解的途徑處理醫療糾紛的常用法律依據,主要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單》等配套的文件。通過司法訴訟的途徑處理醫療糾紛的常用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沒有協調好,現實中出現了賠償依據二元化的局面。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也就是說,過失是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條件,無過失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構成醫療事故的,患方按照該條例第49條的規定向醫療機構索賠。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醫療機構非過失造成醫療損害事故,損害患者的人身的,如果患方提出訴訟,法院不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處理,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處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制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為依據,且其第一條規定的“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沒有把有無過錯作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前提條件,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法律效力高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因此,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只要當事人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訴訟,不管醫療機構有無過錯,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人民法院便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審理案件。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的賠償標準,因此,在醫療糾紛審判活動中,一些法院在社會壓力之下,往往傾向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給經濟上處于弱勢的患方在法律適用上的傾斜。這就導致“二元化”賠償的局面出現。另外,“二元化”賠償機制還存在一個問題,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也就是說,同一起醫療糾紛案件,以醫療事故為由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司法鑒定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進行;以侵犯人身權為由提起訴訟的,則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該規定既導致了究竟是適用醫學會鑒定還是適用司法鑒定的混亂,也導致了對鑒定報告采信的混亂。現行兩套鑒定體制和賠償標準,是導致目前醫療賠償案件難以處理的核心問題。
雖然《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該法對于醫療損害的處理,卻明確設置了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有過錯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因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醫務人員或者其所屬的醫療機構須承擔賠償責任。耐人尋味的是,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無過錯卻造成患者損害的,《侵權責任法》既沒有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也沒有否定其他責任的發生。也就是說,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侵權責任法》生效時失效,那么,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無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患方將難以獲得損害賠償。
三、醫療糾紛的防范
1.規范醫療行為,落實規章制度。醫療行為的準則是規范,監督靠制度,首先抓住和加強醫療質量控制,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從日常的醫療文書質量著手,如病歷內涵質量、查房、危重、疑難病例及手術前討論等,切實履行注意義務,堅持患方簽字制度既能體現病人知情權,又可保護醫方合法利益。防范醫療缺陷,落實在環節質量管理上,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尤為重要。同時,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對其監督與考核力度。
2.注重醫德教育,增強法律意識。以抓好行風建設為契機,注重醫德醫風教育,用“假如我是病人”的換位思考方式,教育全體醫務人員樹立為病人服務的思想理念。倡導愛崗、敬業、奉獻,確立人生價值觀,自覺維護醫院和自身形象。同時,邀請法律專家講課,通過形式多樣的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師法》及《醫院自律與維護合法權益》等,使他們懂得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增強法律意識和自律性。通過這些學習醫務人員的內在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從而激發醫院對醫務人員的凝聚力和發揮良好的團隊精神。
3.注意人文素質培養。絕大多數醫務人員,雖然受過不同程度的醫學教育,但人文素質的培養不是通過學校也不是與生俱來,而是在以后的生活閱歷社會實踐中,通過自我修養慢慢積累。人文素質的高低,反映出所在單位對外交往中表現出的一種人文氣質或文化低蘊,是醫院的一種無形品牌。這種人文內涵滲透在醫院的各個方面,最能體現的是醫患關系中的溝通,如一次不經意的談話,用善意的富有同情感的語言,技巧性地傳遞工作內容,又不失把具有風險得失作為告知義務,不知不覺貫穿在交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