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醫療糾紛的完善處理
1.專門性立法。中國目前還沒有侵權行為法或一部專門性的立法來調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一部行政法規來調整完全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顯得力不從心。
2.建立醫療損害保險制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呈上升趨勢,醫療損害賠償的數額也在不斷擴大,醫療機構承受的特殊職業風險日漸加重,若任其發展必將導致醫療機構和醫生產生強烈的自衛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緊張,對醫院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不利于醫患雙方利益的平衡和醫患關系的和諧。因此,亟待建立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由醫患雙方均參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醫療事故或其他醫療損害事實發生后,保險木門公司根據保險條款規定,支付一部分或全部醫療損害賠償費用。醫療損害賠償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無論對醫療機構還是對患者方都會帶來實效,有利于醫患雙方利益的協調平衡和醫療事業的長足發展。
3.建立醫療行為豁免制度。設立醫療行為豁免制度,一是醫師履行職務的現實需要,二是醫療行為發揮療效的需要,三是醫學發展的需要,四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醫療行業的特殊職業特點和高風險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必須建立醫療行為豁免制度,以保障醫療職業和行業的正常發展。
4.建立限額賠償制度。法律尤其是侵權行為法平衡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甚至導致某一行業或產業的興衰存亡。因此,我們應當清楚地認識到侵權行為法對社會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確地把握這個平衡。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一方面應當給受害患者方必要的、充分的保護,以使其受到法定財產權或人身權得到補償;另一方面,又必須考慮到巨額賠償公款對醫療事業發展所可能產生的消極作用。中國現實客觀經濟條件決定了賠償責任完全由醫療機構來承擔是行不通的,除建立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外,還應當實行限額賠償制度,從保障醫療事業的正常發展。設立醫療損害限額賠償制度的基本原則為:一是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二是保證受害人基本生活需要;三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四是醫療損害賠償限額的例外原則。
設立因果關系與責任承擔相統一原則。基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應在立法時將因果關系與責任承擔統一考慮。對于因果關系,由醫療機構承擔全部責任,對于多因一果或助成因果關系,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連鎖因果關系,原則上由醫療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 魏杰]
收稿日期:2014-04-23
作者簡介:張國萍(1979-),女,山東掖縣人,四級律師,從事法學研究。
1.專門性立法。中國目前還沒有侵權行為法或一部專門性的立法來調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一部行政法規來調整完全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顯得力不從心。
2.建立醫療損害保險制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呈上升趨勢,醫療損害賠償的數額也在不斷擴大,醫療機構承受的特殊職業風險日漸加重,若任其發展必將導致醫療機構和醫生產生強烈的自衛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緊張,對醫院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不利于醫患雙方利益的平衡和醫患關系的和諧。因此,亟待建立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由醫患雙方均參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醫療事故或其他醫療損害事實發生后,保險木門公司根據保險條款規定,支付一部分或全部醫療損害賠償費用。醫療損害賠償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無論對醫療機構還是對患者方都會帶來實效,有利于醫患雙方利益的協調平衡和醫療事業的長足發展。
3.建立醫療行為豁免制度。設立醫療行為豁免制度,一是醫師履行職務的現實需要,二是醫療行為發揮療效的需要,三是醫學發展的需要,四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醫療行業的特殊職業特點和高風險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必須建立醫療行為豁免制度,以保障醫療職業和行業的正常發展。
4.建立限額賠償制度。法律尤其是侵權行為法平衡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甚至導致某一行業或產業的興衰存亡。因此,我們應當清楚地認識到侵權行為法對社會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確地把握這個平衡。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一方面應當給受害患者方必要的、充分的保護,以使其受到法定財產權或人身權得到補償;另一方面,又必須考慮到巨額賠償公款對醫療事業發展所可能產生的消極作用。中國現實客觀經濟條件決定了賠償責任完全由醫療機構來承擔是行不通的,除建立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外,還應當實行限額賠償制度,從保障醫療事業的正常發展。設立醫療損害限額賠償制度的基本原則為:一是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二是保證受害人基本生活需要;三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四是醫療損害賠償限額的例外原則。
設立因果關系與責任承擔相統一原則。基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應在立法時將因果關系與責任承擔統一考慮。對于因果關系,由醫療機構承擔全部責任,對于多因一果或助成因果關系,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連鎖因果關系,原則上由醫療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 魏杰]
收稿日期:2014-04-23
作者簡介:張國萍(1979-),女,山東掖縣人,四級律師,從事法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