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樹立商事審判思維
不論是商法思維所要求的保護營利性的特征,還是其所追求的交易效益與安全都有不同于民法思維的特殊性,簡單地以傳統民法思維進行商事審判,或者有違商事立法精神,或者無法找到適當的解決方案。這意味著在商事審判中要樹立商事審判思維,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審判思維。商法思維要求商法自治,商事審判也應該樹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思維。這要求法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權利和家具公司自治權利,維護交易的穩定性,謹慎介入市場主體的自治領域,不輕率地以司法判斷取代商業判斷。“法官不是商人”表明,商事案件的審理要求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在做實體判斷,而是在做程序判斷,也意味著法院對商事糾紛的干預多為程序性干預。例如,對于帶有賠償責任限額的格式條款,如果相對人是商人,基于雙方地位相對平等,為體現當事人對賠償責任的自治精神,商事審判理應認可由商會及行會或商主體單方面制定的限額賠償的有效性。
(2)保護營利的審判思維。營利性是商法思維的本質特征,它決定了商法以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及其它的價值目標。法官在解決具體的商事案件中也應該具有保護營利的審判思維,將商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區分處理。例如,《合同法》中規定了法院可以對過高的違約金進行調整,這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在民事審判中適用該規則是合理的,但是在商事審判中,不應簡單地以倫理判斷取代商業判斷。因為在商事交易中違約金的數額是對交易風險的分擔,審判中對違約金擅自作出調整,才是對被違約方的不公平。
(3)商事交易效率與安全并重的審判思維。一方面商事審判要正確對待格式條款的利弊;另一方面,商事審判要嚴格把握商主體法定、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主義的要求,正確適用法律,強化對交易相對方的利益維護。
參考文獻:
[1]王保樹.尊重商法的特殊思維.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
[2]王建文.論商法理念的內涵及其適用價值.當代經濟法學研究,2009年第1期.
[3]雷興虎,李長兵.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適用.甘肅社會科學,2013年第2期.
[4]鄭曙光.論“商法通則”創制的價值理性與實踐理性,中國商法年刊,2007年.
[5]樊濤.我國商事審判制度的反思與重構.河北法學,2010年第2期.
[6]王保樹.商事審判的理念與思維.山東審判,2010年第2期.
不論是商法思維所要求的保護營利性的特征,還是其所追求的交易效益與安全都有不同于民法思維的特殊性,簡單地以傳統民法思維進行商事審判,或者有違商事立法精神,或者無法找到適當的解決方案。這意味著在商事審判中要樹立商事審判思維,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審判思維。商法思維要求商法自治,商事審判也應該樹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思維。這要求法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權利和家具公司自治權利,維護交易的穩定性,謹慎介入市場主體的自治領域,不輕率地以司法判斷取代商業判斷。“法官不是商人”表明,商事案件的審理要求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在做實體判斷,而是在做程序判斷,也意味著法院對商事糾紛的干預多為程序性干預。例如,對于帶有賠償責任限額的格式條款,如果相對人是商人,基于雙方地位相對平等,為體現當事人對賠償責任的自治精神,商事審判理應認可由商會及行會或商主體單方面制定的限額賠償的有效性。
(2)保護營利的審判思維。營利性是商法思維的本質特征,它決定了商法以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及其它的價值目標。法官在解決具體的商事案件中也應該具有保護營利的審判思維,將商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區分處理。例如,《合同法》中規定了法院可以對過高的違約金進行調整,這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在民事審判中適用該規則是合理的,但是在商事審判中,不應簡單地以倫理判斷取代商業判斷。因為在商事交易中違約金的數額是對交易風險的分擔,審判中對違約金擅自作出調整,才是對被違約方的不公平。
(3)商事交易效率與安全并重的審判思維。一方面商事審判要正確對待格式條款的利弊;另一方面,商事審判要嚴格把握商主體法定、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主義的要求,正確適用法律,強化對交易相對方的利益維護。
參考文獻:
[1]王保樹.尊重商法的特殊思維.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
[2]王建文.論商法理念的內涵及其適用價值.當代經濟法學研究,2009年第1期.
[3]雷興虎,李長兵.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適用.甘肅社會科學,2013年第2期.
[4]鄭曙光.論“商法通則”創制的價值理性與實踐理性,中國商法年刊,2007年.
[5]樊濤.我國商事審判制度的反思與重構.河北法學,2010年第2期.
[6]王保樹.商事審判的理念與思維.山東審判,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