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根據馬克思政治經濟學原理,用技術經濟學的方法,通過建立數學模型,分析現實中的三農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科學發展。
關鍵詞:社會總產品價值構成;農民負擔;途徑
一、景福鄉農民負擔基本情況
四川省德陽市中區景福鄉總人口13608人,面積14156.7畝。該鄉在德陽市中區37個鄉中,經濟狀況居中,在農民負擔問題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下是該鄉近幾年農民負擔的幾個主要數據: 1984年人平負擔24元(含農業稅以下同),占人平純收入5.7%;1985年:人平負擔31元,占人平純收入7.01%;
1986年:預提人平負擔41元。1985年對1984年:人平純收入增長速度5.03%,增長絕對數21.17元;人平負擔增長速度29.17%,增長絕對數7元。預提:1986年對1985年人平負擔增長速度32.26%,增長絕對數10元,人平純收入增長速度待定。如果剔除農業稅:1984年人平負擔12元,占純收入2.85%;1985年人平負擔17.6元,占純收入3.98%;1986年預提人平負擔24.4元。
從以上數據看出該鄉農民負擔偏重,并逐年提高,這三年農民人平負擔數額均超過德陽市委市府規定的限項定額提留標準人平8元。這種情況,在德陽市中區其它鄉中也很普遍。本文擬就農民負擔問題作了一些研究和探討。
二、農民負擔的概念
農民負擔問題是個農村社會總產品的分配問題。這種分配可以下三種角度來分析。
1. 從研究社會總產品的扣除出發,不僅把繳糧納稅、集體提留,還把補償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消耗等稱為農民負擔。
2. 從考察積累與消費出發,認為凡屬積累基金都是農民負擔。
3. 從分析現實的包干分配出發,把“保證國家的,留足集體的”部分定為農民負擔。
不論從那種角度分析農民負擔問題,它們的共同特點就是總產品的分配問題。那么什么是農民負擔呢?
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農村社會總產品的價值由下面三部分構成:消耗的物化勞動價值[C]+消耗的活勞動價值[V]+剩余勞動價值[M]。C+V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農產品成本——料工費。在分配時,C必須扣除,以補償消耗掉的物化勞動價值[C],維持簡單再生產。拿馬克思的話來說,社會總產品在作必要扣除后,才能作為個人所得。在可分配總收入V+M中,V是用來維持勞動力及家屬生活資料的價值。馬克思說:“勞動力的價值是由生產、發展、維持和延續勞動力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來決定的”。勞動者在生理上不可缺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是勞動力價值的最低界限,如果勞動力價格降低到這個最低界限下,勞動者就只能再萎縮的狀態下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剩下的M,就是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即農民向社會作的貢獻。剩余勞動的全部或一部份就是農民負擔。這就是農民負擔的經濟實質。現在的問題是,農民負擔是指剩余勞動的全部還是一部份呢?這是值得研究的。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應在國家、集體、農民三兼顧的原則下,尋求一種合理的分配方案。這種合理性當然要從國家、集體、經濟建設的需要,社會發展、維持國家機器正常運轉、鞏固政權的需要與農民實際經濟承受能力之間來確定。在現實的基礎上,國家、集體、社會的需要本身具有多樣性,廣泛性和無限擴大的趨勢,而農民負擔在任何時候都是有限的(因為農民在一定時期創造的產品是有限的),需要與可能的矛盾決定了農民負擔最根本的特點是具有超出維持勞動者及其需要的性質。也就是說農民負擔具有超出M而侵占C和V的性質。農民負擔的經濟實質是剩余勞動,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下,是不變的,但在不同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下,或在同一所有制的不同歷史時期,由于剩余勞動的分配方式不同,農民負擔包含的經濟內容是變化的,其包含的內容是剩余勞動的全部或一部分,就看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歸誰占有或支配。這又決定了農民負擔的第二個特點,它具有超出生產者本人占有或支配的性質。
綜上所述,我們就可以給農民負擔下個比較準確的定義(概念):農民負擔就是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而不歸生產者本人占有或支配的部分。
三、農民負擔的對象、范圍和具體內容
有了一個明確的概念,對現實的農民負擔就有了正確的認識。在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統分結合,兩層經營”的新體制下,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不只表現為國家稅金、集體提留兩部份,而至少分割為國家稅金、集體提留、家庭積累三部分。也就是剩余勞動不再是只歸國家、集體占有或支配,生產者本人也采取家庭積累的形式占有或支配一部分,來執行擴大再生產,滿足社會需要的職能。所以,國家稅金、集體提留、家庭積累盡管都是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按歸誰占有或支配來衡量,只能把國家稅金、集體提留稱為農民負擔,不能把家庭積累稱為農民負擔。現實的農民負擔不是剩余勞動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部分,就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那部分。有人擔心,不把家庭積累納入農民負擔,就是沒有承認家庭積累的社會屬性,就是把家庭積累作為消費基金來看待,導致過高的估計農民的富裕程度。這種擔心在理論上是沒有必要的。家庭積累無論納不納入農民負擔,其作為剩余勞動的一個組成部分的社會屬性是不變的。在實際工作中,這種擔心是不值得特別注意的。因為農民負擔和家庭積累都屬于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必須統籌兼顧,合理確定其比例。既不能把個人消費基金、家庭積累混合起來,也不能用混同起來的家庭純收入與原集體經濟時分配的勞動報酬簡單類比,來說明農民的富裕程度。還有人擔心,把生產資料消耗排除在農民負擔之外,因亂漲價、亂收費而加重農民負擔就表現不出來了。應當說,作為生產過程中已消耗掉的生產資料價值是構成生產成本的一個組成部分,無本不求利,扣出本錢,本錢無論如何不能作為農民負擔。但是人為的亂漲價、亂收費,由此加大了成本,確實使農民純收入減少了,直接降低了農民消費水平與農民向社會提供剩余勞動的數額。所以,盡管農民負擔不包含消耗掉的生產資料價值,但在研究農民負擔時要給予切實關注,以防止間接加重農民負擔。
關鍵詞:社會總產品價值構成;農民負擔;途徑
一、景福鄉農民負擔基本情況
四川省德陽市中區景福鄉總人口13608人,面積14156.7畝。該鄉在德陽市中區37個鄉中,經濟狀況居中,在農民負擔問題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下是該鄉近幾年農民負擔的幾個主要數據: 1984年人平負擔24元(含農業稅以下同),占人平純收入5.7%;1985年:人平負擔31元,占人平純收入7.01%;
1986年:預提人平負擔41元。1985年對1984年:人平純收入增長速度5.03%,增長絕對數21.17元;人平負擔增長速度29.17%,增長絕對數7元。預提:1986年對1985年人平負擔增長速度32.26%,增長絕對數10元,人平純收入增長速度待定。如果剔除農業稅:1984年人平負擔12元,占純收入2.85%;1985年人平負擔17.6元,占純收入3.98%;1986年預提人平負擔24.4元。
從以上數據看出該鄉農民負擔偏重,并逐年提高,這三年農民人平負擔數額均超過德陽市委市府規定的限項定額提留標準人平8元。這種情況,在德陽市中區其它鄉中也很普遍。本文擬就農民負擔問題作了一些研究和探討。
二、農民負擔的概念
農民負擔問題是個農村社會總產品的分配問題。這種分配可以下三種角度來分析。
1. 從研究社會總產品的扣除出發,不僅把繳糧納稅、集體提留,還把補償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消耗等稱為農民負擔。
2. 從考察積累與消費出發,認為凡屬積累基金都是農民負擔。
3. 從分析現實的包干分配出發,把“保證國家的,留足集體的”部分定為農民負擔。
不論從那種角度分析農民負擔問題,它們的共同特點就是總產品的分配問題。那么什么是農民負擔呢?
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農村社會總產品的價值由下面三部分構成:消耗的物化勞動價值[C]+消耗的活勞動價值[V]+剩余勞動價值[M]。C+V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農產品成本——料工費。在分配時,C必須扣除,以補償消耗掉的物化勞動價值[C],維持簡單再生產。拿馬克思的話來說,社會總產品在作必要扣除后,才能作為個人所得。在可分配總收入V+M中,V是用來維持勞動力及家屬生活資料的價值。馬克思說:“勞動力的價值是由生產、發展、維持和延續勞動力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來決定的”。勞動者在生理上不可缺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是勞動力價值的最低界限,如果勞動力價格降低到這個最低界限下,勞動者就只能再萎縮的狀態下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剩下的M,就是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即農民向社會作的貢獻。剩余勞動的全部或一部份就是農民負擔。這就是農民負擔的經濟實質。現在的問題是,農民負擔是指剩余勞動的全部還是一部份呢?這是值得研究的。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應在國家、集體、農民三兼顧的原則下,尋求一種合理的分配方案。這種合理性當然要從國家、集體、經濟建設的需要,社會發展、維持國家機器正常運轉、鞏固政權的需要與農民實際經濟承受能力之間來確定。在現實的基礎上,國家、集體、社會的需要本身具有多樣性,廣泛性和無限擴大的趨勢,而農民負擔在任何時候都是有限的(因為農民在一定時期創造的產品是有限的),需要與可能的矛盾決定了農民負擔最根本的特點是具有超出維持勞動者及其需要的性質。也就是說農民負擔具有超出M而侵占C和V的性質。農民負擔的經濟實質是剩余勞動,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下,是不變的,但在不同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下,或在同一所有制的不同歷史時期,由于剩余勞動的分配方式不同,農民負擔包含的經濟內容是變化的,其包含的內容是剩余勞動的全部或一部分,就看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歸誰占有或支配。這又決定了農民負擔的第二個特點,它具有超出生產者本人占有或支配的性質。
綜上所述,我們就可以給農民負擔下個比較準確的定義(概念):農民負擔就是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而不歸生產者本人占有或支配的部分。
三、農民負擔的對象、范圍和具體內容
有了一個明確的概念,對現實的農民負擔就有了正確的認識。在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統分結合,兩層經營”的新體制下,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不只表現為國家稅金、集體提留兩部份,而至少分割為國家稅金、集體提留、家庭積累三部分。也就是剩余勞動不再是只歸國家、集體占有或支配,生產者本人也采取家庭積累的形式占有或支配一部分,來執行擴大再生產,滿足社會需要的職能。所以,國家稅金、集體提留、家庭積累盡管都是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按歸誰占有或支配來衡量,只能把國家稅金、集體提留稱為農民負擔,不能把家庭積累稱為農民負擔。現實的農民負擔不是剩余勞動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部分,就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那部分。有人擔心,不把家庭積累納入農民負擔,就是沒有承認家庭積累的社會屬性,就是把家庭積累作為消費基金來看待,導致過高的估計農民的富裕程度。這種擔心在理論上是沒有必要的。家庭積累無論納不納入農民負擔,其作為剩余勞動的一個組成部分的社會屬性是不變的。在實際工作中,這種擔心是不值得特別注意的。因為農民負擔和家庭積累都屬于農民向社會提供的剩余勞動,必須統籌兼顧,合理確定其比例。既不能把個人消費基金、家庭積累混合起來,也不能用混同起來的家庭純收入與原集體經濟時分配的勞動報酬簡單類比,來說明農民的富裕程度。還有人擔心,把生產資料消耗排除在農民負擔之外,因亂漲價、亂收費而加重農民負擔就表現不出來了。應當說,作為生產過程中已消耗掉的生產資料價值是構成生產成本的一個組成部分,無本不求利,扣出本錢,本錢無論如何不能作為農民負擔。但是人為的亂漲價、亂收費,由此加大了成本,確實使農民純收入減少了,直接降低了農民消費水平與農民向社會提供剩余勞動的數額。所以,盡管農民負擔不包含消耗掉的生產資料價值,但在研究農民負擔時要給予切實關注,以防止間接加重農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