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專利標準化壟斷可以分為事實技術標準壟斷,法定技術標準壟斷和聯盟技術標準壟斷。我國目前規制專利標準化壟斷的法律主要有專利法、合同法和反壟斷法。較之專利法和合同法的各種局限,反壟斷法所具有的重整體利益保護、政策靈活性、處理機制靈活多樣以及壟斷判定方法清晰的特點,表明了反壟斷法規制專利標準化壟斷的必要性和優越性。
關鍵詞:專利標準化;法律規制;反壟斷法
專利標準化是指把專利技術轉化成一定的技術標準或者在技術標準中包含這些專利的技術成分,使標準成為專利技術的推廣載體;趯@旧硭哂械呐潘院徒^對性,加之現代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使得專利標準化過程中產生壟斷的情況的也隨之增加。
一、 專利標準化壟斷的界定
1. 基本構成。對于什么是專利標準化壟斷,國外的諸多研究與立法中均沒有對其作出一個明確的界定,我國目前的研究也沒有統一的結論,甚至“專利標準化壟斷”這一提法在國內的文獻中也不是一種常識性的詞匯。這并非說對這一問題沒有研究,而是現有的研究或是專注于專利標準化壟斷中具體壟斷行為的研究,或是更多的從知識產權濫用的一般角度進行研究。因為主流觀點認為專利標準化壟斷行為的產生,實質上仍是由知識產權的濫用引起,專利標準化壟斷的研究于是就隱藏到知識產權濫用規制這一問題之中。知識產權濫用是一個近年來討論很多卻仍然沒有形成統一認識的話題。在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中,并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濫用概念,學理上的討論也是眾說紛紜。在此種復雜而有爭議的理論背景下,本文意圖避免這種暫時無法獲致統一的理論爭論,擇其公認部分并結合自身理解,本文認為專利標準化壟斷的具體構成要素主要有如下幾點:(1)專利標準化壟斷是專利標準化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行為,而非一種狀態。(2)專利標準化壟斷行為在專利納入標準的過程中形成,這既包括標準制定過程之中,也包括標準確立之后的行為。(3)專利標準化壟斷行為客觀上是一種因不當利用知識產權而產生限制或排除競爭效果或目的的行為;(4)實施主體主要是標準必要專利的所有人,但不排除標準制定組織;(5)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為故意。
2. 專利標準化壟斷的類型。根據標準實施主體的差異,專利標準化壟斷可以分為事實技術標準壟斷,法定技術標準壟斷和聯盟技術標準壟斷。事實技術標準壟斷是是由單個家具企業或是少數幾個家具企業制定并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消費者認可的標準。此類標準的前期是在封閉的狀態下完成的。通常的情形,是單個家具企業或少數家具企業在確立某種產品的專利技術方案之際,其主要意圖并非為使專利技術方案成為標準,而是在通過激烈的市場競爭之后,該專利技術方案獲得極大的市場份額,從而被公認為是某行業或某產品的標準。法定技術標準壟斷和聯盟技術標準壟斷,兩者通常被合二為一稱為“法定技術標準”。較之事實技術標準,法定技術標準最為顯著的不同是在具體家具企業、標準使用者和標準之間存在一個中間機構——標準制定組織。盡管標準制定組織的組織形式各異,不過,從標準制定的角度來看,通過標準制定組織所產生的壟斷行為并沒有太大的差別,不論是在現有各國的立法還是學術研究之中,都沒有將不同的標準制定組織區分開來,予以個別性的討論。
3. 專利標準化壟斷的具體表現。(1)合謀/聯合行為。這一類型的行為,是指家具企業利用標準制定組織此平臺聚集起來對某一共同問題(如產品的價格,技術的許可條款談判)進行合謀,換句話說,即標準制定組織的參與者利用標準制定過程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由于技術標準組織本身的運行方式,為行業內家具企業對產品、價格等眾多敏感的問題進行討論提供了便利。(2)單邊行為。這一類型的行為,是指在標準制定組織的技術標準制定過程之中,單個家具企業通過不披露(專利信息)或是其它的欺騙行為,在標準制定組織將其專利納入標準之后,要求潛在被許可人支付高額的許可費或是提出其它不合理的條件,這種行為又稱為技術標準中的專利挾持行為。
二、 規制專利標準化壟斷的專利法、合同法現行制度
對專利標準化壟斷行為的規制,目前專利法、合同法都有所涉及。
1. 專利法的現行制度。在以保護專利權人為中心的專利法設計中,對于專利權壟斷著墨不多。其間僅在第48條規定,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這是專利法內部對專利權壟斷的概括式規定,專利標準化壟斷行為當然也可以適用。同時,2012年最新頒布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和終止強制許可請求并作出決定。不過,本條是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即此條規定中的最后結果只是導致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并未能提供其它的救濟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公布了《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預擬的第20條對標準制定過程中專利信息不披露的后果以及其他人使用標準化后專利的費用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梢哉J為,對于涉及到專利標準制定將可能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這是第一次在專利法律文本中進行制度設計上的探討。然而,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終發布的《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卻刪除了此條,從而喪失了從專利法角度預防標準中專利壟斷的可能嘗試,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2. 合同法的現行制度。通常來說,合同法并不規制壟斷行為。然而,專利標準化涉及到專利權所有人對標準制定組織成員或是組織以外主體的許可合同,而這種合同發生在平行性主體之間,自然適用于合同法的規定。此外,合同法對技術合同有專章的規定,其中通過單獨條款第329條對技術合同涉及壟斷行為的問題作出規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技術合同如果涉及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以及損害他人技術成果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以往審判經驗和部分地區法院相應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了《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督忉尅分械牡10條規定了屬于《合同法》第329條所稱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具體情況。
關鍵詞:專利標準化;法律規制;反壟斷法
專利標準化是指把專利技術轉化成一定的技術標準或者在技術標準中包含這些專利的技術成分,使標準成為專利技術的推廣載體;趯@旧硭哂械呐潘院徒^對性,加之現代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使得專利標準化過程中產生壟斷的情況的也隨之增加。
一、 專利標準化壟斷的界定
1. 基本構成。對于什么是專利標準化壟斷,國外的諸多研究與立法中均沒有對其作出一個明確的界定,我國目前的研究也沒有統一的結論,甚至“專利標準化壟斷”這一提法在國內的文獻中也不是一種常識性的詞匯。這并非說對這一問題沒有研究,而是現有的研究或是專注于專利標準化壟斷中具體壟斷行為的研究,或是更多的從知識產權濫用的一般角度進行研究。因為主流觀點認為專利標準化壟斷行為的產生,實質上仍是由知識產權的濫用引起,專利標準化壟斷的研究于是就隱藏到知識產權濫用規制這一問題之中。知識產權濫用是一個近年來討論很多卻仍然沒有形成統一認識的話題。在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中,并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濫用概念,學理上的討論也是眾說紛紜。在此種復雜而有爭議的理論背景下,本文意圖避免這種暫時無法獲致統一的理論爭論,擇其公認部分并結合自身理解,本文認為專利標準化壟斷的具體構成要素主要有如下幾點:(1)專利標準化壟斷是專利標準化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行為,而非一種狀態。(2)專利標準化壟斷行為在專利納入標準的過程中形成,這既包括標準制定過程之中,也包括標準確立之后的行為。(3)專利標準化壟斷行為客觀上是一種因不當利用知識產權而產生限制或排除競爭效果或目的的行為;(4)實施主體主要是標準必要專利的所有人,但不排除標準制定組織;(5)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為故意。
2. 專利標準化壟斷的類型。根據標準實施主體的差異,專利標準化壟斷可以分為事實技術標準壟斷,法定技術標準壟斷和聯盟技術標準壟斷。事實技術標準壟斷是是由單個家具企業或是少數幾個家具企業制定并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消費者認可的標準。此類標準的前期是在封閉的狀態下完成的。通常的情形,是單個家具企業或少數家具企業在確立某種產品的專利技術方案之際,其主要意圖并非為使專利技術方案成為標準,而是在通過激烈的市場競爭之后,該專利技術方案獲得極大的市場份額,從而被公認為是某行業或某產品的標準。法定技術標準壟斷和聯盟技術標準壟斷,兩者通常被合二為一稱為“法定技術標準”。較之事實技術標準,法定技術標準最為顯著的不同是在具體家具企業、標準使用者和標準之間存在一個中間機構——標準制定組織。盡管標準制定組織的組織形式各異,不過,從標準制定的角度來看,通過標準制定組織所產生的壟斷行為并沒有太大的差別,不論是在現有各國的立法還是學術研究之中,都沒有將不同的標準制定組織區分開來,予以個別性的討論。
3. 專利標準化壟斷的具體表現。(1)合謀/聯合行為。這一類型的行為,是指家具企業利用標準制定組織此平臺聚集起來對某一共同問題(如產品的價格,技術的許可條款談判)進行合謀,換句話說,即標準制定組織的參與者利用標準制定過程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由于技術標準組織本身的運行方式,為行業內家具企業對產品、價格等眾多敏感的問題進行討論提供了便利。(2)單邊行為。這一類型的行為,是指在標準制定組織的技術標準制定過程之中,單個家具企業通過不披露(專利信息)或是其它的欺騙行為,在標準制定組織將其專利納入標準之后,要求潛在被許可人支付高額的許可費或是提出其它不合理的條件,這種行為又稱為技術標準中的專利挾持行為。
二、 規制專利標準化壟斷的專利法、合同法現行制度
對專利標準化壟斷行為的規制,目前專利法、合同法都有所涉及。
1. 專利法的現行制度。在以保護專利權人為中心的專利法設計中,對于專利權壟斷著墨不多。其間僅在第48條規定,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這是專利法內部對專利權壟斷的概括式規定,專利標準化壟斷行為當然也可以適用。同時,2012年最新頒布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和終止強制許可請求并作出決定。不過,本條是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即此條規定中的最后結果只是導致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并未能提供其它的救濟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公布了《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預擬的第20條對標準制定過程中專利信息不披露的后果以及其他人使用標準化后專利的費用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梢哉J為,對于涉及到專利標準制定將可能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這是第一次在專利法律文本中進行制度設計上的探討。然而,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終發布的《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卻刪除了此條,從而喪失了從專利法角度預防標準中專利壟斷的可能嘗試,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2. 合同法的現行制度。通常來說,合同法并不規制壟斷行為。然而,專利標準化涉及到專利權所有人對標準制定組織成員或是組織以外主體的許可合同,而這種合同發生在平行性主體之間,自然適用于合同法的規定。此外,合同法對技術合同有專章的規定,其中通過單獨條款第329條對技術合同涉及壟斷行為的問題作出規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技術合同如果涉及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以及損害他人技術成果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以往審判經驗和部分地區法院相應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了《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督忉尅分械牡10條規定了屬于《合同法》第329條所稱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