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相關稅率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稅率的變化取,稅率為0.1%時,凈轉移收入為77 725.73元;隨著稅率的增大,凈轉移收入不斷減少;稅率為2.5%時,凈轉移收入為53 851.93元。另外,隨著稅率的增大,凈轉移收入彈性的絕對值也越來越大,如在稅率為0.1%,凈轉移收入減少5.12%,當稅率為2.5%時,凈轉移收入減少9.24%。因此稅率的變化對“新農保”的分配效應的比較大的,這也說明取消農業稅以及稅費減免,對于農村居民收入的促進作用。
4. 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個人賬戶中投資收益率影響政府補貼和稅收兩個方面,范圍為Ir=[4%,9%],當投資收益率為4%時,凈轉移收入為77 217.07,當投資收益率為9%時,凈轉移收入為80 071.00元。另外,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越高,“新農保”凈轉移收入彈性越大,如投資收益率從%增加到5%,凈轉移支付增加0.40%,投資收益率從8%增加到9%,凈轉移收入增加1.15%。
四、 完善“新農保”分配效應的政策建議
根據前文對“新農保”收入再分配效應的分析,可以知道“新農保”對農村經濟的收入分配具有一定的積極和促進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仍有部分因素影響“新農保”的收入再分配效應,本文在前文分析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提出相關完善建議。
1. 加強財政整體對“新農保”的支持力度。“新農保”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的財政補貼差異較大。對于財政支持能力弱的地區,當“新農保”制度的長期保障能力不能承受人口老齡化趨勢帶來的壓力時,其再分配效應會受到很大影響。就目前而言,基礎養老金僅為55元/月,雖然國家規定其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進行相應調整,但目前狀況并不能滿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導致參保人參保后可能覺得福利狀況下降(薛惠元,2012)。從長期看,未來如果出現養老金收不抵支時,通過調整基礎養老金收支約束來緩解缺口容易導致與養老金福利剛性發生沖突的情況(錢振偉等,2012),因此難以兼顧收入分配的保障水平和基金平衡發展這兩個目的。
因此政府應逐步提高對“新農保”的財政補貼,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逐步提高,最終使得待遇水平占當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0%~30%,在“進口補”基礎上進一步推行多繳多補機制,使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占當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20%以上(李俊,2012)。
2. 增強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分配調節機制。從投資角度而言,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的彈性較大,對“新農保”收入分配機制的調節較強。但是我國“新農保”基金主要存銀行、買國債等,基金管理層次較低,導致最終的收益率較低,這大大降低了投資收益率對分配調節的杠桿作用:一方面按照規定,試點地區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這種規定使得絕大部分基金管理運營局限于縣一級,相應的投資管理人才缺乏,投資技術有限,加上出于安全性的考慮導致最終投資于銀行、國債等收益低的渠道;另一方面,我國物價指數增長較快,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平均為4%左右,“新農保”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遠遠趕不上物價指數上漲的幅度,使基金的保值出現問題。這些因素削弱了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分配調節機制,導致“新農保”的彈性較低,凈轉移收入效應不強。
因此需要提高“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層次,逐步推進省級管理;在安全性的前提下逐步拓展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渠道,如可以將基金一部分投資于國家重點項目,另一部分由商業銀行托管,專業投資機構投資等手段進行市場化管理(王翠琴、薛惠元,2012)。
3. 取消“新農保”中的“捆綁條款”。國發[2009]32號文件規定,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老人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但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老人子女不愿參保,老人為了領取養老金替子女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這種情況使財富從老年人流向年輕人的逆向收入分配情況,違背了“新農保”實施初衷及社會的倫理道德(陳華帥、曾毅,2013):一方面“捆綁條款”使新農保的數據統計變得困難,對于“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需要統計其年齡、就學或就業等因素,這無形中增加了“新農保”實施成本,部分地區由于該條款的實施困難,使該規定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各養老保險相互間存在對接問題,“捆綁條件”的實施可能會影響子女在各種養老保險間的選擇,最終導致對農村老年人領取養老津貼和收入產生不利影響。
因此“新農保”本身屬于自愿性和政府補貼性為主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激勵機制取決于政府補貼、個人賬戶養老待遇等制度本身。“捆綁條款”的實施扭曲了“新農保”惠民利民的效應,降低了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補貼的吸引力,大大減少了“出口補”和“進口補”代內和代際分配效應,因此,“新農保”沒有必要加附加條件,“捆綁條款”應該取消。
4. 進一步減輕農民相關稅費負擔。“新農保”中政府對于參保人的補貼是對當期勞動者財富以稅收形式征收再支付給參保者的,因此是二次財富分配。當稅率達到2%時,凈轉移收入的減少幅度達到9%左右。因此相關稅率的變化對“新農保”影響也是比較大的。而對于農民,其也與城鎮居民一樣在進行消費時要承擔增值稅、消費稅等貨物稅;農民要負擔農產品的進項稅額;進城務工的農民,要承擔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等(張志超、吳曉忠,2013)。特別是政府在對農民的財政支出方面存在著各級政府轉移支付規模不足、難以到位,存在著農村公共產品、公共服務提供不足等問題時,相關稅收的征收不僅會加重農民本身的負擔,而且也削弱了“新農保”的凈轉移支付的能力。
因此需要建立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的的轉移支付制度,使農民承受的負擔通過提供公共物品或轉移支付的方式整體返還到農村;同時進一步推進結構性減稅政策,通過農副產品的各種稅費減免、種糧直補來改善民生和發展經濟,達到農村經濟收入分配的均衡,使"新農保"的分配效應進一步加強。
參考文獻:
1. 王曉軍,康博威.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分析.統計研究,2009,(11).
2. 李冬妍.“新農保”制度:現狀評析與政策建議.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社科版),2011,(1).
3. 李俊.城鎮化、老齡化背景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財務狀況研究:2011年-2050年.保險研究,2012,(5).
4. 孫雅娜,王成鑫.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給付水平的適度性分析.人口與經濟,2011,(6).
5. 薛惠元.新農保能否滿足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2,(10).
6. 錢振偉,卜一,張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仿真評估:基于人口老齡化視角.經濟學家,2012,(8).
7. 王翠琴,薛惠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效應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2,(8).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我國預算績效指標框架與指標庫建設研究”(項目號:12&ZD198)。
作者簡介:吳曉忠,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肖堯,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3-10-27。
4. 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個人賬戶中投資收益率影響政府補貼和稅收兩個方面,范圍為Ir=[4%,9%],當投資收益率為4%時,凈轉移收入為77 217.07,當投資收益率為9%時,凈轉移收入為80 071.00元。另外,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越高,“新農保”凈轉移收入彈性越大,如投資收益率從%增加到5%,凈轉移支付增加0.40%,投資收益率從8%增加到9%,凈轉移收入增加1.15%。
四、 完善“新農保”分配效應的政策建議
根據前文對“新農保”收入再分配效應的分析,可以知道“新農保”對農村經濟的收入分配具有一定的積極和促進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仍有部分因素影響“新農保”的收入再分配效應,本文在前文分析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提出相關完善建議。
1. 加強財政整體對“新農保”的支持力度。“新農保”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的財政補貼差異較大。對于財政支持能力弱的地區,當“新農保”制度的長期保障能力不能承受人口老齡化趨勢帶來的壓力時,其再分配效應會受到很大影響。就目前而言,基礎養老金僅為55元/月,雖然國家規定其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進行相應調整,但目前狀況并不能滿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導致參保人參保后可能覺得福利狀況下降(薛惠元,2012)。從長期看,未來如果出現養老金收不抵支時,通過調整基礎養老金收支約束來緩解缺口容易導致與養老金福利剛性發生沖突的情況(錢振偉等,2012),因此難以兼顧收入分配的保障水平和基金平衡發展這兩個目的。
因此政府應逐步提高對“新農保”的財政補貼,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逐步提高,最終使得待遇水平占當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0%~30%,在“進口補”基礎上進一步推行多繳多補機制,使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占當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20%以上(李俊,2012)。
2. 增強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分配調節機制。從投資角度而言,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的彈性較大,對“新農保”收入分配機制的調節較強。但是我國“新農保”基金主要存銀行、買國債等,基金管理層次較低,導致最終的收益率較低,這大大降低了投資收益率對分配調節的杠桿作用:一方面按照規定,試點地區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這種規定使得絕大部分基金管理運營局限于縣一級,相應的投資管理人才缺乏,投資技術有限,加上出于安全性的考慮導致最終投資于銀行、國債等收益低的渠道;另一方面,我國物價指數增長較快,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平均為4%左右,“新農保”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遠遠趕不上物價指數上漲的幅度,使基金的保值出現問題。這些因素削弱了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分配調節機制,導致“新農保”的彈性較低,凈轉移收入效應不強。
因此需要提高“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層次,逐步推進省級管理;在安全性的前提下逐步拓展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渠道,如可以將基金一部分投資于國家重點項目,另一部分由商業銀行托管,專業投資機構投資等手段進行市場化管理(王翠琴、薛惠元,2012)。
3. 取消“新農保”中的“捆綁條款”。國發[2009]32號文件規定,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老人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但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老人子女不愿參保,老人為了領取養老金替子女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這種情況使財富從老年人流向年輕人的逆向收入分配情況,違背了“新農保”實施初衷及社會的倫理道德(陳華帥、曾毅,2013):一方面“捆綁條款”使新農保的數據統計變得困難,對于“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需要統計其年齡、就學或就業等因素,這無形中增加了“新農保”實施成本,部分地區由于該條款的實施困難,使該規定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各養老保險相互間存在對接問題,“捆綁條件”的實施可能會影響子女在各種養老保險間的選擇,最終導致對農村老年人領取養老津貼和收入產生不利影響。
因此“新農保”本身屬于自愿性和政府補貼性為主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激勵機制取決于政府補貼、個人賬戶養老待遇等制度本身。“捆綁條款”的實施扭曲了“新農保”惠民利民的效應,降低了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補貼的吸引力,大大減少了“出口補”和“進口補”代內和代際分配效應,因此,“新農保”沒有必要加附加條件,“捆綁條款”應該取消。
4. 進一步減輕農民相關稅費負擔。“新農保”中政府對于參保人的補貼是對當期勞動者財富以稅收形式征收再支付給參保者的,因此是二次財富分配。當稅率達到2%時,凈轉移收入的減少幅度達到9%左右。因此相關稅率的變化對“新農保”影響也是比較大的。而對于農民,其也與城鎮居民一樣在進行消費時要承擔增值稅、消費稅等貨物稅;農民要負擔農產品的進項稅額;進城務工的農民,要承擔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等(張志超、吳曉忠,2013)。特別是政府在對農民的財政支出方面存在著各級政府轉移支付規模不足、難以到位,存在著農村公共產品、公共服務提供不足等問題時,相關稅收的征收不僅會加重農民本身的負擔,而且也削弱了“新農保”的凈轉移支付的能力。
因此需要建立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的的轉移支付制度,使農民承受的負擔通過提供公共物品或轉移支付的方式整體返還到農村;同時進一步推進結構性減稅政策,通過農副產品的各種稅費減免、種糧直補來改善民生和發展經濟,達到農村經濟收入分配的均衡,使"新農保"的分配效應進一步加強。
參考文獻:
1. 王曉軍,康博威.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分析.統計研究,2009,(11).
2. 李冬妍.“新農保”制度:現狀評析與政策建議.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社科版),2011,(1).
3. 李俊.城鎮化、老齡化背景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財務狀況研究:2011年-2050年.保險研究,2012,(5).
4. 孫雅娜,王成鑫.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給付水平的適度性分析.人口與經濟,2011,(6).
5. 薛惠元.新農保能否滿足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2,(10).
6. 錢振偉,卜一,張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仿真評估:基于人口老齡化視角.經濟學家,2012,(8).
7. 王翠琴,薛惠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效應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2,(8).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我國預算績效指標框架與指標庫建設研究”(項目號:12&ZD198)。
作者簡介:吳曉忠,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肖堯,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