況且,很多人認為這種內設組織的鑒定一定非常科學,因此特別相信級別高的組織。這種思想和鑒定的科學性相悖。
4. 專家證人制度不完善。在鄭百文一案中,鄭百文家具公司實際上并沒有利潤,而是一直虧損,但是在賬目上,卻是收入逐漸增長的情況。檢察院對這家家具公司的情況有所懷疑,但是沒有確鑿的證據,只能邀請業內人士作為自己的后盾。但是這家家具公司也聘請了一些法務會計為自己家具公司辯解。業內人士和法務會計都盡自己所能,從不同的角度來論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可是,我由于國并沒有關于法務會計如何作為證人出庭的相關制度,所以他們的證言沒有制度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國內專家證人制度的不健全。
關于專家證人制度,我國目前存在一些關于法庭證人的相關規定,卻沒有為當事人服務的這方面的相關政策。就算是已有的制度,也存在著問題:第一,有權利使用鑒定人的只有法院,這種規定的漏洞便于一些人徇私舞弊。第二,有些業內人士會用書面說明的方式來作證,本人并不親自到場。這種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的公平。
三、 我國法務會計現有問題產生的原因
導致上述現象出現的原因很多,總的來說,筆者認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是比較重要的:
1. 全新的方法以及理論在誕生之初只能在一些特定的領域內起作用,法務會計同樣也不例外,即便法務會計同社會經濟生活有著緊密的聯系,然而從學術角度來說,法務會計是十分專業的,人們對其并不是很了解。
2. 法務會計現有的理論體系還有完善的空間。因為我國學術界引入法務會計的時間并不長,同西方國家相比較,發展相對滯后,我國學者在法務會計方面的研究開展得并不多,在法務會計的定義方面,學術界至今還未形成統一,此外,對法務會計的目標、準則等的研究少之又少。法務會計在我國的應用進展十分緩慢,成效并不明顯。
3. 法務會計可以應用于實踐的基礎就是必須要有一整套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款以及框架。實際上,在法務會計的定義都還沒有達成統一的前提下,要想出臺有關的法律法規并不現實,但是如果不具備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那么法務會計的應用就不能夠順利的開展,導致這一矛盾的原因有三個方面:(1)法務會計理論方面的研究很少;(2)法務會計應用中人員較少;(3)有關部門宏觀掌控的作用發揮不出來。
4.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現階段我國并未建立專門給事件當事人提供服務的專家證人制度,只建立了為法庭提供服務的專家證人制度,就是常說的鑒定人制度,此外訴訟模式更加偏向于法官質問,法務會計在庭審階段基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5. 現如今因為我國開始貫徹“重刑事處罰輕民事賠償”以及“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這兩方面的司法慣例,我國很少有當事人會去選擇委托社會組織參加自己案件的訴訟過程,就導致社會組織難以推廣法務會計,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國內法務會計的正常發展,不利于法務會計在我國的應用。
四、 針對我國法務會計現存問題提出的改進建議
1. 對從業人員以及職業機構的資格進行認證。如果要引導法務會計行業健康發展以及滿足社會的需求,就要建立職業機構,由職業機構同相關部門協調開展工作。
因為我國現有的注冊會計師協會具有較高的權威性,所以,可以在其下面建立注冊法務會計師委員會,等到這個機構發展趨于成熟之后再進行獨立。
這里提出的注冊法務會計師委員會不但要對法務會計師的資格進行認證以及職業教育,還要在每年末期對以及得到法務會計師資格證的會計師進行審查。機構能夠組織會計師學習,進行培訓,要加大對法務會計師隊伍的管理力度,增強他們的專業素質,確保他們能夠具備較強的責任意識,提高自律能力。
因為現今法務會計在我國的應用還不廣泛,人們在遇到經濟案件或者糾紛的時候,一般不會求助于法務會計師,而注冊法務會計師委員會就大力宣傳法務會計師的作用,做好普及工作。
2. 出臺法務會計準則。歐美許多國家在法務會計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國可以參考這些國家的做法以及國內注冊會計準則,再根據國內法務會計的具體發展情況,出臺法務會計準則。
在制定準則的過程中,要由司法部或者財政部負責,召集司法、財政、會計等領域的專家學者,一起分析研究,最終建立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職業規范體系。
在出臺法務會計準則方面,我國能夠有2種參考選擇:①借鑒美國目標的模式,把它歸入我國注冊會計師實行的獨立審計準則的范疇,是準則下面的細則或者操作指南;②把法務會計準則當成是獨立的準則體系,有三個層次的內容,就是把基本準則當成是第一層次,把每項業務的實際準則當成是第二層次,把操作指南當成是最后一個層次,就同獨立審計準則相類似。我國有關部門出臺法務會計準則,能夠選擇上面兩種方法中的一種,應用時沒有不同之處,唯一不同的就是表現形式。
法務會計準則就是一種規章制度,讓法務會計師在操作過程中有章可查,必須在一定范圍來開展業務,不能隨心所欲,不但可以提高會計師的執業質量,還能夠提升他們的職業信譽,還能夠實現法務會計準則同其他相關的準則、實施條例等的溝通,有助于法務會計的良好發展。
3. 確定法務會計從業的主體。不管是什么行業,都要確定參與主體,這樣才能夠對這些主體進行管理。著眼于長期,筆者認為我國在明確法務會計參與主體時不能模仿美國模式,由注冊會計師負責,同時法務會計相關事務不能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我國應該組建獨立的法務會計團隊,由有關部門負責組建法務會計機構。
筆者提出這一觀點的原因如下:
(1)因為這種做法可以體現法務會計的獨立性。當前我國財務造假現象較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注冊會計師已經失去了本該有的獨立性,當事人在起訴某一家具公司時,還會起訴注冊會計師,若由一個注冊會計師負責鑒定另一個會計師的經濟責任,缺乏獨立性,也很難保證結果的客觀真實。
4. 專家證人制度不完善。在鄭百文一案中,鄭百文家具公司實際上并沒有利潤,而是一直虧損,但是在賬目上,卻是收入逐漸增長的情況。檢察院對這家家具公司的情況有所懷疑,但是沒有確鑿的證據,只能邀請業內人士作為自己的后盾。但是這家家具公司也聘請了一些法務會計為自己家具公司辯解。業內人士和法務會計都盡自己所能,從不同的角度來論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可是,我由于國并沒有關于法務會計如何作為證人出庭的相關制度,所以他們的證言沒有制度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國內專家證人制度的不健全。
關于專家證人制度,我國目前存在一些關于法庭證人的相關規定,卻沒有為當事人服務的這方面的相關政策。就算是已有的制度,也存在著問題:第一,有權利使用鑒定人的只有法院,這種規定的漏洞便于一些人徇私舞弊。第二,有些業內人士會用書面說明的方式來作證,本人并不親自到場。這種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的公平。
三、 我國法務會計現有問題產生的原因
導致上述現象出現的原因很多,總的來說,筆者認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是比較重要的:
1. 全新的方法以及理論在誕生之初只能在一些特定的領域內起作用,法務會計同樣也不例外,即便法務會計同社會經濟生活有著緊密的聯系,然而從學術角度來說,法務會計是十分專業的,人們對其并不是很了解。
2. 法務會計現有的理論體系還有完善的空間。因為我國學術界引入法務會計的時間并不長,同西方國家相比較,發展相對滯后,我國學者在法務會計方面的研究開展得并不多,在法務會計的定義方面,學術界至今還未形成統一,此外,對法務會計的目標、準則等的研究少之又少。法務會計在我國的應用進展十分緩慢,成效并不明顯。
3. 法務會計可以應用于實踐的基礎就是必須要有一整套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款以及框架。實際上,在法務會計的定義都還沒有達成統一的前提下,要想出臺有關的法律法規并不現實,但是如果不具備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那么法務會計的應用就不能夠順利的開展,導致這一矛盾的原因有三個方面:(1)法務會計理論方面的研究很少;(2)法務會計應用中人員較少;(3)有關部門宏觀掌控的作用發揮不出來。
4.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現階段我國并未建立專門給事件當事人提供服務的專家證人制度,只建立了為法庭提供服務的專家證人制度,就是常說的鑒定人制度,此外訴訟模式更加偏向于法官質問,法務會計在庭審階段基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5. 現如今因為我國開始貫徹“重刑事處罰輕民事賠償”以及“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這兩方面的司法慣例,我國很少有當事人會去選擇委托社會組織參加自己案件的訴訟過程,就導致社會組織難以推廣法務會計,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國內法務會計的正常發展,不利于法務會計在我國的應用。
四、 針對我國法務會計現存問題提出的改進建議
1. 對從業人員以及職業機構的資格進行認證。如果要引導法務會計行業健康發展以及滿足社會的需求,就要建立職業機構,由職業機構同相關部門協調開展工作。
因為我國現有的注冊會計師協會具有較高的權威性,所以,可以在其下面建立注冊法務會計師委員會,等到這個機構發展趨于成熟之后再進行獨立。
這里提出的注冊法務會計師委員會不但要對法務會計師的資格進行認證以及職業教育,還要在每年末期對以及得到法務會計師資格證的會計師進行審查。機構能夠組織會計師學習,進行培訓,要加大對法務會計師隊伍的管理力度,增強他們的專業素質,確保他們能夠具備較強的責任意識,提高自律能力。
因為現今法務會計在我國的應用還不廣泛,人們在遇到經濟案件或者糾紛的時候,一般不會求助于法務會計師,而注冊法務會計師委員會就大力宣傳法務會計師的作用,做好普及工作。
2. 出臺法務會計準則。歐美許多國家在法務會計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國可以參考這些國家的做法以及國內注冊會計準則,再根據國內法務會計的具體發展情況,出臺法務會計準則。
在制定準則的過程中,要由司法部或者財政部負責,召集司法、財政、會計等領域的專家學者,一起分析研究,最終建立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職業規范體系。
在出臺法務會計準則方面,我國能夠有2種參考選擇:①借鑒美國目標的模式,把它歸入我國注冊會計師實行的獨立審計準則的范疇,是準則下面的細則或者操作指南;②把法務會計準則當成是獨立的準則體系,有三個層次的內容,就是把基本準則當成是第一層次,把每項業務的實際準則當成是第二層次,把操作指南當成是最后一個層次,就同獨立審計準則相類似。我國有關部門出臺法務會計準則,能夠選擇上面兩種方法中的一種,應用時沒有不同之處,唯一不同的就是表現形式。
法務會計準則就是一種規章制度,讓法務會計師在操作過程中有章可查,必須在一定范圍來開展業務,不能隨心所欲,不但可以提高會計師的執業質量,還能夠提升他們的職業信譽,還能夠實現法務會計準則同其他相關的準則、實施條例等的溝通,有助于法務會計的良好發展。
3. 確定法務會計從業的主體。不管是什么行業,都要確定參與主體,這樣才能夠對這些主體進行管理。著眼于長期,筆者認為我國在明確法務會計參與主體時不能模仿美國模式,由注冊會計師負責,同時法務會計相關事務不能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我國應該組建獨立的法務會計團隊,由有關部門負責組建法務會計機構。
筆者提出這一觀點的原因如下:
(1)因為這種做法可以體現法務會計的獨立性。當前我國財務造假現象較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注冊會計師已經失去了本該有的獨立性,當事人在起訴某一家具公司時,還會起訴注冊會計師,若由一個注冊會計師負責鑒定另一個會計師的經濟責任,缺乏獨立性,也很難保證結果的客觀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