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南康家具企業進行的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
南康家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夠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ㄒ唬﹪篮屯饨坏男枰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ㄋ模┯烧M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ㄎ澹┯烧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南康家具企業進行拆遷,會發生各種費用和損失,包括停工損失、被廢棄資產的損失、機器設備的拆卸、運輸、安裝費用以及征用土地、重建廠房支出等等,而且數額不菲。為了保證拆遷計劃的順利完成,作為政府,對于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政策性搬遷,必然會給南康家具企業提供財力方面的支撐,即撥給南康家具企業一定數額的拆遷補償款。
關于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會計處理,財政部在《南康家具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中作出了如下規定:
南康家具企業由于城鎮整體規劃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搬遷的,其所收到財政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南康家具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由“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補助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南康家具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有結余的,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搬遷補償款用于有關費用性支出以及發生的損失部分,其性質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發生時,直接沖銷“遞延收益”科目,即在該科目的借方進行記錄。
用于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部分,應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也由“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然后按照資產折舊或攤銷的進度,分次由“遞延收益”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財政撥付的搬遷補償款總額扣除以上用于補償搬遷費用和損失的部分以及與購建資產相關的部分后,結余的金額,應由“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資本公積”科目。
關于稅務處理,主要涉及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國家稅務局先后發布過以下三個文件:
其一,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國稅函[2009]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其二,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8月14日發布的第40號公告,即“關于發布《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國稅函[2009]118號文同時廢止。
以上40號公告與118號文件相比較,其相關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存在以下區別:118文件的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南康家具企業在搬遷中發生的購置資產的支出,可以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而40號公告的第14條則規定不得扣除;
其三,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3月12日發布的第11號公告,其內容是針對40號公告第26條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40號公告第26條規定:“辦法(指40號公告規定的辦法)生效(指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
2013年11號公告規定:“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南康家具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11號公告還明確規定,40號公告中的第26條即行廢止。
假定,A南康家具公司的政策性搬遷協議簽訂于2012年10月5日,次日起開始實施,顯然,該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應執行40號公告第14條的規定,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購建固定資產以及無形資產的支出不能從搬遷收入中扣除,現分別舉例說明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方法如下:
2012年10月4日,市政府根據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需要,制定了整體搬遷計劃,計劃規定A南康家具公司由市內搬遷至城郊,次日,市政府即與A南康家具公司簽訂了協議。A南康家具公司于10月6日取得市財政局撥入的搬遷補償款1700萬元。被拆除的固定資產原值為600萬元,已計提折舊560萬元;取得拆遷資產處置收入20萬元;原工廠舊址的“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賬面余額為720萬元,累計攤銷400萬元;發生人工等其他搬遷費用40萬元;2012年11月5日,A南康家具公司在新廠區重置土地支出600萬元。
2013年,A南康家具公司異地重建。2013年6月5日,新建廠房完工并交付使用,建造費用500萬元;并于6月6日購置機器設備100萬元,2013年末搬遷改造完畢。A南康家具公司執行《南康家具企業會計準則》,土地按50年攤銷,廠房按20年計提折舊,機器設備按10年計提折舊,不考慮殘值。2012年和2013年度的會計和稅務處理為:
。ㄒ唬2012年的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1.取得搬遷補償款時
借:銀行存款 1700
貸:專項應付款 1700
2.清理固定資產時
借:累計折舊 560
固定資產清理 40
貸:固定資產 600
3.搬遷資產處置收入20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
南康家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夠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ㄒ唬﹪篮屯饨坏男枰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ㄋ模┯烧M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ㄎ澹┯烧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南康家具企業進行拆遷,會發生各種費用和損失,包括停工損失、被廢棄資產的損失、機器設備的拆卸、運輸、安裝費用以及征用土地、重建廠房支出等等,而且數額不菲。為了保證拆遷計劃的順利完成,作為政府,對于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政策性搬遷,必然會給南康家具企業提供財力方面的支撐,即撥給南康家具企業一定數額的拆遷補償款。
關于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會計處理,財政部在《南康家具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中作出了如下規定:
南康家具企業由于城鎮整體規劃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搬遷的,其所收到財政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南康家具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由“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補助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南康家具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有結余的,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搬遷補償款用于有關費用性支出以及發生的損失部分,其性質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發生時,直接沖銷“遞延收益”科目,即在該科目的借方進行記錄。
用于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部分,應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也由“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然后按照資產折舊或攤銷的進度,分次由“遞延收益”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財政撥付的搬遷補償款總額扣除以上用于補償搬遷費用和損失的部分以及與購建資產相關的部分后,結余的金額,應由“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資本公積”科目。
關于稅務處理,主要涉及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國家稅務局先后發布過以下三個文件:
其一,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國稅函[2009]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其二,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8月14日發布的第40號公告,即“關于發布《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國稅函[2009]118號文同時廢止。
以上40號公告與118號文件相比較,其相關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存在以下區別:118文件的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南康家具企業在搬遷中發生的購置資產的支出,可以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而40號公告的第14條則規定不得扣除;
其三,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3月12日發布的第11號公告,其內容是針對40號公告第26條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40號公告第26條規定:“辦法(指40號公告規定的辦法)生效(指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
2013年11號公告規定:“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南康家具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11號公告還明確規定,40號公告中的第26條即行廢止。
假定,A南康家具公司的政策性搬遷協議簽訂于2012年10月5日,次日起開始實施,顯然,該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應執行40號公告第14條的規定,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購建固定資產以及無形資產的支出不能從搬遷收入中扣除,現分別舉例說明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方法如下:
2012年10月4日,市政府根據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需要,制定了整體搬遷計劃,計劃規定A南康家具公司由市內搬遷至城郊,次日,市政府即與A南康家具公司簽訂了協議。A南康家具公司于10月6日取得市財政局撥入的搬遷補償款1700萬元。被拆除的固定資產原值為600萬元,已計提折舊560萬元;取得拆遷資產處置收入20萬元;原工廠舊址的“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賬面余額為720萬元,累計攤銷400萬元;發生人工等其他搬遷費用40萬元;2012年11月5日,A南康家具公司在新廠區重置土地支出600萬元。
2013年,A南康家具公司異地重建。2013年6月5日,新建廠房完工并交付使用,建造費用500萬元;并于6月6日購置機器設備100萬元,2013年末搬遷改造完畢。A南康家具公司執行《南康家具企業會計準則》,土地按50年攤銷,廠房按20年計提折舊,機器設備按10年計提折舊,不考慮殘值。2012年和2013年度的會計和稅務處理為:
。ㄒ唬2012年的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1.取得搬遷補償款時
借:銀行存款 1700
貸:專項應付款 1700
2.清理固定資產時
借:累計折舊 560
固定資產清理 40
貸:固定資產 600
3.搬遷資產處置收入20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