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固定資產清理 2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
貸:營業外收入 20
4.結轉資產處置損失
借:遞延收益 360
累計攤銷 4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
無形資產 720
5.發生人工等其他搬遷費用40萬元
借:遞延收益 40
貸:銀行存款 40
6.同時核銷專項應付款(360+40)
借:專項應付款 400
貸:遞延收益 400
7.重置土地時
借:無形資產 600
貸:銀行存款 600
同時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600
貸:遞延收益 600
8.11月至12月攤銷土地成本時(600/50×12)×2=2
借:管理費用 2
貸:累計攤銷 2
同時結轉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2
貸:營業外收入 2
(二)2012年度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稅公告[2012]40號“關于發布《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規定,南康家具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所以,搬遷期間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與使用南康家具企業自有資金購買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相同,其計提的折舊或攤消可以稅前扣除,營業外收入2萬元,應作納稅調減處理;另外,國稅公告[2012]40號還規定,“南康家具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因此,2012年度營業外收入中的搬遷資產處置收入20萬元,也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三)2013年的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1.發生廠房建造支出
借:在建工程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同時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500
貸:遞延收益 500
2.2013年6月,新建廠房完工并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500
貸:在建工程 500
3.2013年6月購置機器設備并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同時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100
貸:遞延收益 100
4.計提兩項固定資產7~12月份的折舊(500/20×12)×6+(100/10×12)×6=12.5+5=17.5
借:制造費用 17.5
貸:累計折舊 17.5
同時結轉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17.5
貸:營業外收入 17.5
5.計提“無形資產—土地”的攤銷(600/50)=12
借:管理費用 12
貸:無形資產 12
同時結轉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12
貸:營業外收入 12
6.結轉“專項應付款”科目余額100萬元(1700-400-600-500-100=100)
借:專項應付款 100
貸:資本公積 100
(四)2013年度的所得稅處理
40號公告規定,南康家具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加上搬遷處置收入,扣除搬遷費用、損失等支出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南康家具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根據以上計算口徑,搬遷補償撥款的余額為1320萬元(1700+拆遷資產處置收入20-固定資產處置損失40-無形資產處置損失320-搬遷費用40=1320),應計入2013年度的納稅所得,計算繳納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
以上搬遷補償撥款結余中的100萬元,是專項應付款科目的余額,已經計入資本公積。1200萬元,是搬遷期間購建固定資產(500+100)和無形資產(600)的支出,按照原國稅函[2009]118號文規定,是可以在搬遷補償撥款收入中扣除的,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時已經由“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科目。由于2012年10月起實施的40號公告規定購建資產的支出不允許在搬遷補償收入中扣除。所以這1200萬元也應作納稅調增。
另外20萬元,是2012年度作納稅調減的拆遷資產處置收入,2013年度搬遷工作已經完成,需要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也應作納稅調增處理。以上說明了納稅調增1320萬元的由來。
另外,2013年度營業外收入中的資產折舊、攤銷額29.5萬元,由于資產購置時所使用的撥款是交稅的,應視同自有資金購買,其資產的折舊、攤銷額可以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減處理。綜上,2013年度納稅調增凈額為1290.5萬元(100+1200+20-29.5=1290.5)。
作者單位:浙江中銘會計師事務所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
貸:營業外收入 20
4.結轉資產處置損失
借:遞延收益 360
累計攤銷 4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
無形資產 720
5.發生人工等其他搬遷費用40萬元
借:遞延收益 40
貸:銀行存款 40
6.同時核銷專項應付款(360+40)
借:專項應付款 400
貸:遞延收益 400
7.重置土地時
借:無形資產 600
貸:銀行存款 600
同時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600
貸:遞延收益 600
8.11月至12月攤銷土地成本時(600/50×12)×2=2
借:管理費用 2
貸:累計攤銷 2
同時結轉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2
貸:營業外收入 2
(二)2012年度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稅公告[2012]40號“關于發布《南康家具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規定,南康家具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所以,搬遷期間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與使用南康家具企業自有資金購買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相同,其計提的折舊或攤消可以稅前扣除,營業外收入2萬元,應作納稅調減處理;另外,國稅公告[2012]40號還規定,“南康家具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因此,2012年度營業外收入中的搬遷資產處置收入20萬元,也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三)2013年的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1.發生廠房建造支出
借:在建工程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同時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500
貸:遞延收益 500
2.2013年6月,新建廠房完工并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500
貸:在建工程 500
3.2013年6月購置機器設備并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同時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100
貸:遞延收益 100
4.計提兩項固定資產7~12月份的折舊(500/20×12)×6+(100/10×12)×6=12.5+5=17.5
借:制造費用 17.5
貸:累計折舊 17.5
同時結轉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17.5
貸:營業外收入 17.5
5.計提“無形資產—土地”的攤銷(600/50)=12
借:管理費用 12
貸:無形資產 12
同時結轉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12
貸:營業外收入 12
6.結轉“專項應付款”科目余額100萬元(1700-400-600-500-100=100)
借:專項應付款 100
貸:資本公積 100
(四)2013年度的所得稅處理
40號公告規定,南康家具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加上搬遷處置收入,扣除搬遷費用、損失等支出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南康家具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根據以上計算口徑,搬遷補償撥款的余額為1320萬元(1700+拆遷資產處置收入20-固定資產處置損失40-無形資產處置損失320-搬遷費用40=1320),應計入2013年度的納稅所得,計算繳納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
以上搬遷補償撥款結余中的100萬元,是專項應付款科目的余額,已經計入資本公積。1200萬元,是搬遷期間購建固定資產(500+100)和無形資產(600)的支出,按照原國稅函[2009]118號文規定,是可以在搬遷補償撥款收入中扣除的,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南康家具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時已經由“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科目。由于2012年10月起實施的40號公告規定購建資產的支出不允許在搬遷補償收入中扣除。所以這1200萬元也應作納稅調增。
另外20萬元,是2012年度作納稅調減的拆遷資產處置收入,2013年度搬遷工作已經完成,需要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也應作納稅調增處理。以上說明了納稅調增1320萬元的由來。
另外,2013年度營業外收入中的資產折舊、攤銷額29.5萬元,由于資產購置時所使用的撥款是交稅的,應視同自有資金購買,其資產的折舊、攤銷額可以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減處理。綜上,2013年度納稅調增凈額為1290.5萬元(100+1200+20-29.5=1290.5)。
作者單位:浙江中銘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