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具的概念
我國《辭源》對家具的解釋為:“家用的器具,北魏賈思勰齊民要術五種槐柳楸梧柞:‘凡為家具者,前件木皆所宜種’”。在《中國大百科全書•輕工卷》中給家具所下的定義是:“家具:人類日常生活和社會活動中使用的、具有坐臥、憑椅、貯藏、間隔等功能的器具,一般由若干個零件、部件按一定的接合方式裝配而成。”。對家具概念的理解有兩方面,廣義地說,家具是指人類維持正常生活,從事生產實踐和開展社會活動必不可少的一類器具;狹義地說,家具是日常生活、工作和社會交往活動中供人們坐、臥或支承與貯存物品的一類器具。我們通常指的家具,都是指狹義的家具。[1]
以上三種對家具的定義,也是廣義的、籠統的概念,都沒有確切地說明符合哪些條件才是家具。其實,隨著時代的進步,任何定義都在不斷充實變化,家具也不例外。因些,討論的問題不能完全從定義出發,而應從實際出發。隨著生活構造、生活方式的變化,科學技術的進步,學科的交叉,新材料新工藝的不斷出現,家具所包含內容的范圍越來越廣泛,除了傳統意義上指用于建筑室內的家具以外,交通工具(飛機、汽車、輪船等)的坐具、臥具,室外公園休息的椅座或水泥石制臺、坐等等都應是家具的范疇。只有更新觀念,與國際接軌,不斷適應新的生活和產業的需求,家具行業才能興旺發達,永立于不敗之地。
1.2戶外家具的概念
1.2.1戶外空間的含義
戶外,是作為與室內有區別的室外空間。本文所指的戶外空間包括室內到室外的過渡部分,其相互關系如圖2-1所示。[2]戶外空間不同于無限伸展的自然,它是由人創造的有目的,“能夠滿足人的意圖和功能”的積極的戶外空間,是比自然更有意義的空間。筆者按其功能將戶外空間分化為兩大類:一是公共戶外空間;二是非公共或半公共戶外空間,如表2-1所示。
表2-1戶外空間分類
公共戶外空間 城市道路空間、廣場空間、生活小區空間、標專性建筑物及其周圍的空間、生產運輸集散、戶外旅游地空間等工業交通空間等
非公共或半公共戶外空間 住宅戶外空間、性商業場所戶外空間等
1.2.2戶外家具的概念
關于戶外家具的概念,筆者沒能找到確切的定義,通常有關書刊文章中對戶外家具概念的理解是比較片面的,要么指公共的戶外家具,如街道、廣場、生活小區等公共空間的公共設施;要么指供個體消費者適用的半公共性或非公共性戶外家具,如庭院、陽臺的戶外家具及旅行攜帶戶外家具。
通過對“家具”概念和“戶外空間”的認識,筆者理解的戶外家具是指,在戶外空間包括室內到室外的過渡空間中滿足人們進行戶外活動需要為目的供人們坐、臥、作業或供物品貯存和展示一類器具,是相對應于室內家具而言的。
與戶外家具相關的概念有環境設施、城市家具、休閑家具。
(1)環境設施
環境設施泛指景觀環境中具有一定藝術美感、設置成特定功能的,為景觀環境所需的人為構筑物。環境設施按其用途屬性可分為6大類,如表2-2所示。
表2-2環境設施分類
信息設施 視覺導向、戶外廣告、櫥窗、雨篷
交通設施 候車亭、城市地鐵、路障、自行車停放設施
衛生設施 垃圾筒(煙灰皿)
照明設施 路燈等
公共休閑設施 電話亭、休息座椅、兒童娛樂設施、公共飲水器、公共時鐘、圍欄、郵箱
無障礙設施 坡道、專用標識、專用街具
(2)城市家具
城市家具(英文UrbanFurniture)的名稱在歐洲出現大約是在20世紀的60年代。
[4]。但城市家具卻不是現代的發明物,它們早在城市形成的時候就存在了,最初是極具實用性與功能性的:地面區隔離性標志(如矮樁)、路邊座椅,告示牌、垃圾桶等。在我國,人們對“城市家具”的概念的引用大多翻譯為環境藝術設施或環境設施,是指為方便人們進行健康、舒適、高效的戶外生活而在城市公共空間設置和一系列相對應于室內家具而言的設施,其范疇與環境設施的的范疇是一致的。
城市家具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從使用場所來看,城市家具處于戶外空間,具體包括城市道路空間、廣場空間、游憩空間、生活小區空間、文教科技展覽活動空間、商業娛樂空間、園林名勝空間、標志性建筑物及其周圍的空間、生產運輸集散等工業交通空間。二是從使用功能上來看,它屬于廣義“家具”的范疇,是人類維持正常生活,從事生產實踐和開展社會活動必不可少的一類器具。
(3)休閑家具
“休”——休息,從生理學的觀點來看,疲勞與休息,是能量消耗與恢復相互交替的肌體活動,疲勞與休息的合理調節,可以使人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與中樞神經系統的肌體得到鍛煉和提高。人體如果長期缺乏應有的休息,將會引起肌體內部活動的失調,因此人需要的是動態的即腦力與體力相結合的休息。
“閑”不僅僅是身體的休息,而且是人們業余時間隨自己喜好而選擇的放松形式,它具有選擇性、自主性、隨機性、模糊性、消遣性和文化性等有機結合的特點。
因此,休閑是人們在生存活動中到達一定水平后所追求身心放松的一種方式,用德國作家約瑟夫•皮柏的話兌:“休閑乃是一種心智上和精神上的態度——是心靈的一種狀態……在休閑之中真正人性的價值得以保全并維持。”這是一種基于身體的放松之上的心靈的放松。[5]較為全面的關于休閑的定義要屬羅歇•蘇在《休閑》一書中對休閑定義的論述。他認為休閑首先“甚至是獨立于可能填補這一自由支配時間的活動的空閑時間”。也就是說,休閑首先是作為一種時間的概念,其基本性質在于是可以自由支配的。其次,休閑也可以指“根據個人的愿望和愛好所自由選擇的活動”。因此,休閑又可以作為一種活動的概念,其本質在于是可自由選擇的。羅歇•蘇由此提出并引用了其他學者(如M•卡布朗)對休閑的更為廣泛的理解,即拋開休閑活動的內容或是其所需的時間,認為休閑“首先是一種心理態度”,任何自由選擇的,并為個人在活動過程中能謀得自由感受的活動都屬于休閑。〖6]同時,美國學者杰弗瑞•戈比對休閑的定義也值得我們注意。他認為“休閑是從文化環境和物質環境的外在壓力中解脫出來的一種相對自由的生活,它使個體能夠以自己所喜愛的、本能地感到有價值的方式,在內心之愛的驅動下行動、并為信仰提供一個基礎。”m因此,休閑家具是一種廣泛意義上的概念,只要是可以達成人們休閑意愿和能夠進行休閑活動的家具都可以稱之為休閑家具。就休閑家具的社會發生來說,休閑家具是社會分工的產物,人類活動的分化,并且隨著家具的發展和細化而誕生的,反映了人類活動的復雜化和分工的精細化。由于人們休閑的需求與行為是不盡相同的,與之相應可以用于休閑活動的家具是多種多樣的,其主要使用目的在于讓人們使用時得到休息,使人們的身心能夠充分的放松,達到休閑娛樂的目的[8]。因此休閑家具中的重要門類是坐臥憑倚類的家具,休閑家具即可以是室內的,也可以是室外的。以休閑椅為例,目前流行的休閑椅有五大類:娛樂椅,如在橋牌椅、麻將椅等;安樂椅,如木質搖椅;假日椅,如以可折疊的鐵桿加帆布椅、沙灘椅、手杖椅;保健椅,如單功能腰部按摩椅、多功能從頭到腳全身按摩椅等
1. 1.3戶外休閑家具概念的界定
戶外家具、休閑家具、戶外休閑家具這三個概念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在國內并沒有將這三者清楚的區分開來,有時也相互交叉混淆使用。戶外家具側重從空間上與室內家具區別;休閑家具側重從功能、風格上將家具限定;戶外家具包括戶外休閑家具,本文采用“戶
外休閑家具”這研究對象,是因為本文側重研究在功能、風格上具有休閑性質的戶外家具,這也是大多數戶外家具所具有的特征。
以下從兩方面對本文所研究的對象——戶外休閑家具的范疇進行界定。
戶外休閑家具所處的空間性質和環境特點
戶外休閑家具所處的空間性質是室內到室外的過渡空間,環境特點能夠滿足人們戶外娛樂與休憩的場所,本文研究以下四方面空間里的戶外休閑家具:
住宅戶外空間,如戶外小庭院、露天大平臺、半戶外的開放露臺或家里帶落地的陽臺;
商業場所戶外空間,如露天餐飲地、露天娛樂場所等;
城市戶外公共空間,如街道、廣場、綠地、公園中容納休閑桌椅凳的空間。
戶外旅游地,指人們到達目的地后,使用可攜帶戶外體閑家具的場所。
戶外休閑家具功能上界定如上文所講,家具分為廣義的家具和狹義的家具,廣義的戶外家具包括環境設施的內容,而本文所研究的是狹義的戶外家具,而且從功能上分,側重研究支承類家具,如椅、凳、沙發和床榻為主的供人坐、躺的家具;以及憑倚類家具,如臺、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