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化模式
對外貿易區域結構集中化,意指逐漸將商品的流向相對穩定于幾個國家或地區,將其作為目標市場,為數不多的目標市場占該國出口貿易份額的絕大部分。一般地說,集中化模式對一國外貿經濟有一定的正面效應。
(一)集中化模式的正面效應
1、有利于發揮規模經濟效應。根據規模經濟理論,隨著規模的擴大,產出的增加超過投入的增加,單位產品成本下降,收益遞增。對外貿易流向集中在幾個國家或地區,出口國可以相對集中地生產、銷售有比較優勢的產品,生產較少的品種,更容易進行專業化生產,這樣每一種產品都能擴大生產規模,由此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益。
2、有利于貿易的順利進行與發展。對外貿易流向集中于幾個國家或地區,可以使出口國對目標市場更加熟悉,積累豐富的國際貿易經驗,有利于貿易的順利進行與發展。因為目標市場相對集中,使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集中用于研究目標市場成為可能,而對目標市場研究,分析和了解目標市場的風俗民情,可以明確適銷對路的商品,洞察需求的變化,從而可以及時地調整出口商品的種類、結構、數量、外形等;同時對外貿易區域結構集中化有利于熟悉和掌握目標市場國的法律法規,以規范自身行為,可以更為妥善解決爭端,捕捉市場動態,開發符合需求的新商品,從而克服貿易行為的盲目性,在市場競爭中主動出擊,有的放矢,從而可以確保在競爭中獲勝。
(二)集中化模式的負面效應
集中化模式雖然有一定的正面效應,但集中化模式的對外貿易區域結構也會帶來一些弊端,這些弊端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具體來說集中化模式的對外貿易區域結構的弊端如下:
1、容易產生對少數外國經濟的依賴。出口商品的市場集中,容易導致對目標市場的依賴,導致貿易正常開展的穩定性降低,特別是當目標市場由于某種原因降低對該商品的需求時,不僅會直接影響到出口國該種商品的出口,而且會影響到該國該種產品產業的發展,進而影響到就業和社會的穩定。
2、容易招致貿易保護主義的報復。某種商品的出口市場集中,那么該商品在目標市場國的消費中很可能占有較大的比重,從而影響進口國同種商品生產者的利益,容易招致貿易保護主義的報復。雖然在WTO體系中,對采取保障措施做出了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條款,規定進口國從某發展中成員進口的產品數量占其該產品進口總量的份額不超過3%,進口國就不能對該發展中國家采取任何保障性措施,但是對于某種商品出口集中度高的國家來說,不可避免地要遭受到目標市場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的傷害,外貿活動的風險增大。
3、出口市場集中導致惡性競爭。集中化模式下對外貿易區域結構的過分集中,會導致國內企業為了爭奪市場、原材料等競爭,加劇了在國內高價收購,在國外低價銷售的現象,最終的結果不僅使國內資源流失,形成惡性競爭,企業盈利下降,而且容易遭到國外的反傾銷起訴。
二、多元化模式
對外貿易區域結構的另一種模式是多元化模式。出口市場多元化,是指逐漸將出口市場分散于更多的國家(地區),為數較多的目標市場均衡地分攤該國的出口貿易額。目標市場的確定與獲得通常與本國的經濟結構、生產規模等有很大的相關性。
(一)多元化模式的正面效應
一般地講,多元化模式對一國外貿經濟有如下正面效應:
1、分散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在多元化市場模式下,一國與任何一個貿易伙伴國在政治、經濟上的聯系程度都遠遠不及集中化模式下那么密切,互動效應也要弱得多,當一國由于政治或是經濟的原因與某一貿易伙伴國發生貿易障礙時,該國可以重新組合出口商品結構、國別結構,以保證貿易的穩定,減少甚至化解可能對國內經濟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這樣,該國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就占有了積極主動的地位。這一點對于推行貿易立國戰略或者對外貿易在國內生產總值中占較大比重的國家尤為重要。
2、可以從更多國家的經濟發展中獲得利益。多元化模式下,一國可以從更多國家的經濟發展中獲得利益,有利于開拓更廣闊的國際市場,能夠保證本國經濟發展潛力沖破需求不足的制約,從而促進經濟的迅速增長,擴大對外貿易量,換取更多外匯,保證對進口商品的購買力。從總體上說,全球有發達國家市場、發展中國家市場和最不發達國家市場之分;而就各種國家市場而言,也存在對高、中、低檔商品差別性的需求,多元的貿易格局可以實現對多元市場的出口,賺取大量外匯,滿足進口用匯需求或者為生產規模的擴張、產品結構的升級換代作資金上的積累。
(二)多元化模式的負面效應
多元化模式具有一定的正面效應,但同時多元化模式的對外貿易區域結構也伴隨著一些負面效應,多元化模式的對外貿易區域結構的負面效應如下:
1、貿易伙伴國眾多增加了受外部干擾的可能性。在眾多的貿易伙伴國中,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政治發生較大的變動,都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出口國企業的經營,使企業承受更大的經營風險,企業受外部的干擾可能性更大。
2、一國不斷地使出口市場走向多元化,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要求企業和國家付出一定的開拓新市場的成本。如果要開發的是一個全新的未知的市場,必然要對該市場進行充分的研究分析,這是保證產品適銷對路、貿易行為符合規范的前提條件。在對該市場展開研究,乃至少量接觸時(比如產品投放的前期宣傳、設立商務辦事處等),都需要一筆“啟動資金”。不僅限于此,研究有由淺入深的規律,對新市場也有逐步熟悉的過程,這都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而且企業開拓新的國際市場面臨著很多不確定性和失敗的巨大風險,對于缺乏跨國經營經驗、實力薄弱的企業來說,其付出的成本是很大的。
綜合來講,集中化的對外貿易區域結構和多元化的對外貿易區域結構不存在孰是孰非的問題,它們都服從于一個根本目的:借助對外貿易,實現國際間使用價值的互換,推動國內經濟的不斷增長,提高本國的經濟地位,而且對外貿易區域結構絕對的集中,即把產品集中在幾個國家或絕對的多元化,即把產品均衡的分散在眾多國家在現實中往往是不存在的,二者往往是交叉在一起,有多元化基礎上的集中或實現相對集中基礎上的多元化。在具體應用時側重于哪一種模式,以哪一種模式為重點,則要根據產業發展的具體情況結合其他條件綜合加以判斷,然后作出最終最有利的選擇。
三、我國木質家具出口貿易區域結構模式
1、出口區域分布
我國木質家具1997年出口額達到9.59億美元,出口前十位的分別是美國、香港、日本、英國、新加坡、韓國、法國、加拿大、德國、澳門。從中可以看出,1997年家具出口主要集中在亞洲和北美區域。其中亞洲國家和地區占據了五席,北美占據了兩席,歐洲占據了三席,其中美國是我國木質家具出口的首要大國。2006年我國共出口木質家具87.80億美元,出口前十位的國家分別是美國、香港、日本、英國、澳大利亞、韓國、加拿大、沙特阿拉伯、德國、法國,出口仍然集中在北美和亞洲地區。
作為家具出口的主體,木質家具出口的這種區域分布與家具整體的出口對外貿易區域分布相一致。到2006年,中國家具已出口到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出口到各大洲情況如下:出口到亞洲42.9億美元,占24.57%;非洲2.99億美元,占1.7%;歐洲34.86億美元,占20%;北美洲86.04億美元,占49.3%;南美洲2.57億美元,占1.5%;大洋洲5.57億美元,占3.42%。從中也可以肴出,北美和亞洲是我國家具出口的主要區域。
并且,可以看出,雖然我國木質家具的出口國家和地區在2004年己達165個,2005年達到206個,2006年發展到250多個,但出口的主要區域依然沒有發生變化,體現了主要出口目的國基本穩定的特征。
2、出口國別分布
美國是中國家具第一大出口市場,1997~2006年間平均占據中國總出口額的50%,香港是中國家具出口第二大市場,但其份額呈現出下降的趨勢,由1997年的28.42%降至2006年的9.44%,日本也在中國家具出口市場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但其份額也呈現出不斷下降的趨勢.英國、澳大利亞等并不占據中國出口的主要位置,但己經呈現出不斷增長的趨勢。
2006年,木質家具出口仍是中國木質林產品出口的主力,其占出口總量的32%,主要出口市場包括美國占49.51%,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占9.44%,日本占8.37%。英國占3.83%,澳大利亞占2.86%,韓國占2.59%,加拿大占2.41%,沙特占2.28%,德國占1.45%,法國占1.40%,其他區域占我國木質家具出口的15.86%,由此可見我國木質家具出口前十國在我國木質家具出口中所占的強勢地位,特別是美國幾乎占我國木質家具出口的一半份額,顯示出了我國木質家具出口高度集中于美國的事實。
從所占份額來看,我國木質家具出口前五位國家和地區所占我國的出口份額呈現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1997我國木質家具出口前五位國家和地區所占出口比例為80.92%,1999年達到近十年的最髙峰,為87.14%,隨后前五位所占我國出口份額呈現下降趨勢,2006年我國木質家具出口前五位國家和地區所占比例為74.01%。從出口前五位所占我國木質家具出口份額來看,雖然相比1997年前五位出口國家所占比例有所降低,但我國家具出口仍保持著高度集中化狀態。
表2-71997-2006我國木質家具出口前五國和地區占我國木質家具出口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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