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
研究意義
理論意義
實踐意義
“法律是人創造的,只能根據人的理念也即創造的目的或價值來理解”。 —個以
技術和設計為“靈魂”的產業,一個在2015年的產值很可能達到驚人的11664億的行業,知識產權法可以做什么?知識產權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的價值,在于協調權利義務關系,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知識產權法理應在這個以“技術和設計”為“靈魂”的行業大展身手。前文提到,我國的板式家具行業發展迅速,但發展的方式欠妥,與國內企業不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或運用知識產權法能力不足有關。市場經濟下,一個好的板式家具企業,一個有自主研發能力的企業,知識產權法理所當然為其保駕護航;一個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板式家具企業,也應該具備運用知識產權的各種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拓展市場,取得市場的優勢地位,為企業賺取更大的利潤。
作為一種功能性作品,板式家具作品沒有納入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視野(形式上)。保護板式家具行業的智力成果是知識產權法義不容辭的責任,從前文米蘭家具展的例子可以看到,我國板式家具行業侵權嚴重,這種普遍的現象直接損害了我國整體的板式家具行業形象,不利于出口,也不利于我國板式家具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為了扭轉這種負面的形象,筆者認為,以知識產權法為手段介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可以為此行業發展提供強力的支持。
研究意義
理論意義
首先,板式家具作品是實用藝術作品的下位概念,研宄板式家具作品的知識產權問題,與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關系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以板式家具作品為切入點厘清實用藝術作品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或為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實例,為知識產權法體系完善做出一定貢獻。板式家具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理論上的研宄,有助于知識產權法體系化。人認識事物要借助邏輯思維,邏輯思維能把各個個體聯系起來,通過找一個共同點來認識世界。知識產權法是一門系統化知識,追求系統化思維模式。通過解釋一種個體,如板式家具作品,對實用藝術作品也能有點及面進行認識,這是科學性認識知識產權法的一個路徑。
其次,法律理論的任務就是在浩如煙海的具體材料中提煉出統一、穩定的價值
標準,借助這樣的標準化認識,對實踐中的疑難問題進行價值導向。選擇組織體系的材料要符合一定的標準,即選擇的角度必須有意義,且選擇的材料有能夠組成一個整體的可能性。傳統的知識產權法處理板式家具作品這樣的功能性作品面臨窘境,對各種實用藝術作品的處理,國內外處理方式不一,保護層次也不盡相同。板式家具作品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在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內,還是一個空白,所以研宄該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有意義的。
最后,“法律的邏輯完整性和內涵的經濟型” 要求細化實用藝術作品板式家具作品,筆者試圖以板式家具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為切入點,考察和分析知識產權法就保護實用藝術作品的發展趨勢,為知識產權體系尋找一種解讀的思路,“體系學之任務在于將任何時間點已經獲得之知識的全部,以整體的方式把他們表現出來,且徹底地將該整體之各部分用邏輯關系聯系起來。”
實踐意義
研宄板式家具作品這種特殊的實用藝術作品,可以為促進行業進步和行業創新提供保障。國家“十二五”規劃:依靠科技創新推動產業升級。面向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發揮科技創新對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驅動作用,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引導資金、人才、技術等創新資源向企業聚集,推進產學研戰略聯盟,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推動三次產業在更高水平上協同發展。把國家創新體系作為坐標系,審視板式家具作品在知識產權中的位置,從而調整現在的知識產權制度,實現法律規定的系統性和前瞻性。由于現在的《著作權法》和《專利法》是建立在知識產權二極結構基礎上的,對于實用藝術作品這種邊緣客體不能良好的適用,對保護板式家具作品實為不利,所以,應該根據“十二五”規劃的要求,為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支持,必須改善現在的實用藝術作品保護模式。
板式家具作品具有實用性與藝術性的雙重特點,兼具功能性與藝術性價值,屬于實用藝術作品的范疇。實用藝術作品相較于工業藝術作品而言,偏向實用這一面向。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去理解板式家具的發展問題,可以比照其他行業參考,比如法國把服裝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就以特別立法單列出來保護,這種做法符合法國服裝“設計之都”的產業布局,也確實為法國服裝行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另外,美國把“建筑(作品)”也采用特別的保護模式,于1990年專門制定了《建筑藝術作品法》。根據推測,2015年后,板式家具將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如果仿照法國或者美國的做法,為板式家具制定單行法規也是一種思路。筆者認為,如果能在現有的二極知識產權制度框架下,做一定的調整,將板式家具作品納入到完整的保護體系中,不失為一個節約的立法模式。